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0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09年6月27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稱現行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信息化的發展和電子政務的建設與應用,保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國家秘密的存在形態和運行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涉密載體由紙介質為主發展到聲、光、電、磁等多種形式,亟需對現代通信和計算機網絡條件下存儲、處理和傳輸國家秘密的制度進行補充完善。二是保密工作的對象、領域和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一些新的經濟和社會組織進入涉密領域,涉密人員流動性增強、流向複雜,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對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制度作進一步完善。三是信息公開與信息安全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衝突,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解除等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四是竊密、泄密違法行為日益複雜多樣,現行保密法關於保密法律責任的規定已不能適應保密工作的需要。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加強保密工作的需要,國家保密局起草了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家保密局對送審稿作了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修訂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加了針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

編輯

  針對當前涉密信息系統泄密事件頻發的嚴峻形勢,修訂草案增加了以下保密措施:

  一是將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實行分級保護。(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二是對涉密信息系統採取技術保護。修訂草案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

  三是對涉密信息系統使用中有關行為作了嚴格規範。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不得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不得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載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禁止在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中傳遞國家秘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二、加強了對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

編輯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修訂草案在總結保密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保密法作了四個方面的補充完善:

  一是規定機關、單位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活動,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二是規定機關、單位應當確定保密要害部門、保密要害部位,並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第三十條)

  三是規定對從業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企業事業單位,實行保密資質管理。(第三十二條)

  四是規定對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類管理,並規定了嚴格的管理措施。(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三、完善了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制度

編輯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為了提高定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修訂草案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定密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建立定密責任人制度。修訂草案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應當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第十二條)

  二是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修訂草案規定: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不屬於國家秘密知悉範圍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原定密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第十四條)

  三是完善解密審查制度。修訂草案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對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重新確定保密期限。(第十七條第二款)

四、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

編輯

  為了適應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規範和加強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修訂草案中增設了「監督管理」一章,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了國家保密局的規章制定權。修訂草案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技術標準。(第三十六條)

  二是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三十七條)

  三是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第三十九條)

  四是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明確了相關的調查權限。(第四十條)

  五是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中的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鑑定。(第四十一條)

  六是規定了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第四十二條)

五、強化了保密法律責任

編輯

  為了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力度,嚴厲懲處泄密違法行為,修訂草案在現行保密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充實了以下內容:

  一是增加了嚴重違反保密規定,尚未造成泄密後果行為的法律責任。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於違反保密規定,尚未造成泄密後果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造成實踐中大量的嚴重威脅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不受追究。為此,修訂草案列舉了12種嚴重違規行為,有其中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和罰款。(第四十四條)

  二是增加了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危害國家秘密安全或者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和罰款。(第四十五條)

  三是增加了行政處罰的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

  四是增加了保密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的法律責任。修訂草案規定:保密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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