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國家保密局局長李兆宗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3年10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二號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國家保密局局長 李兆宗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工作過程

編輯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保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依法治密,加強保密立法和制度建設,嚴格保密行政執法,形成好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環境。李強總理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做好保密工作提出要求。1988年制定、2010年修訂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有力促進了保密事業發展,對於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複雜,竊密與反竊密的鬥爭尖銳複雜。為應對保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需要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保密法》作出修訂:一是進一步加強黨對保密工作的統一領導,完善管理體制機制;二是適應新形勢下保密工作對象、內容以及職責、任務的深刻變化,修改完善相關保密制度;三是總結提煉黨的十八大以來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

修訂《保密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國家保密局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並向國務院報送了《保密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司法部先後兩次大範圍徵求有關中央單位、地方政府、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意見,赴地方開展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會同國家保密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編輯

《保密法》修訂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並遵循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堅持黨對保密工作的統一領導,進一步發揮黨管保密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二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着力解決保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四是堅持統籌協調,與相關法律做好銜接,形成制度合力。修訂草案共6章62條,與現行《保密法》相比,新增9條、修改35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管保密原則,完善管理體制機制。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明確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職責。二是規定保密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明確保密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三是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要求機關、單位依法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四是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強化保密幹部隊伍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五是明確將保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所需經費。

(二)聚焦實際工作突出問題,細化定密解密管理要求。一是明確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單獨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二是解決個別單位定密授權主體不明確問題,規定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予有關機關、單位定密權限。三是規定涉密電子文件作出國家秘密標誌原則性要求。四是對現行《保密法》中解密規定作了細化。五是增加工作秘密規定。

(三)回應社會發展需要,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一是禁止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在公共信息網絡傳遞國家秘密或者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公共信息網絡。二是國家建立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抽檢、復檢制度。三是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四是對匯聚、關聯後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數據加強安全管理。五是加強軍事管理區保密管理以及涉密軍事設施、其他重要涉密單位周邊區域保密管理。六是新增涉密軍事設施建設單位保密資質認定。七是完善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制度。

(四)完善制度規範,強化保密監管措施。一是規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和案件調查中的執法手段。二是建立保密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制度機制。三是明確保密工作行業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行業自律的原則要求。

此外,修訂草案還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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