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3年7月2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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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說明。
一、適時修改刑法的必要性
編輯刑法是國家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保障性地位,對於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自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形成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以來,我國主要通過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總體看,現行刑法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修正案方式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能夠及時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適應預防、懲治犯罪的新情況新需要,較好地維護了刑法的穩定性和適應性。這次的修正案是第十二個修正案,主要是就行賄和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規定作進一步完善。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就懲治行賄犯罪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黨的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進一步健全完善懲治行賄的法律法規」。系統治理行賄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同時,近年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情況增多,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犯罪,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刑法規定。
二是,適應反腐敗鬥爭新形勢的需要。實踐中同期判處的行賄案件與受賄案件數量相比嚴重失衡,行賄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過高,對行賄懲處偏弱的問題仍然存在,不利於切斷行受賄犯罪因果鏈,需要從刑法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三是,進一步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需要。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民營企業發展工作,強調「兩個毫不動搖」、「兩個健康」,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刑法對國有公司、企業相關腐敗犯罪作了規定,不適用於一般的民營企業。這次修改刑法,增加民營企業內部人員故意背信損害企業利益的相關犯罪,將進一步加強平等保護,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積極回應企業家關切。
二、起草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工作過程和基本考慮
編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深入開展工作。一是,結合紮實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系統梳理和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反腐敗和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系列重要論述,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不斷提升自覺運用黨的創新理論指導刑事立法工作的能力。二是,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按照黨中央關於大興調查研究的要求,就本次修改刑法的兩個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充分聽取不同規模、類型的企業和企業家、企業管理人員意見,調取分析有關執法辦案數據等。三是,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國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全國工商聯等反覆共同研究,在取得共識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這次刑法修改的基本考慮:一是,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將黨中央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制度。緊緊圍繞黨中央反腐敗和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大政方針,更加注重統籌發揮好刑法的規範保障、引領推動作用。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增強修法針對性。三是,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精準把握懲治對象和行為。
三、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草案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
(一)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
一是,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行賄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在法定刑上體現了嚴厲懲治。這次修改主要是將黨中央確定要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在立法上進一步加強懲治,增加一款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同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
二是,為貫徹落實從嚴懲治行賄犯罪的精神,做好銜接,加大對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的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檔刑罰;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中,增加一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三是,調整、提高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的刑罰。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兩檔刑罰。
(二)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三個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力度,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
在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方面還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議。有的各方面認識還不一致,可以在下一步刑法修改中進一步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再適時修改刑法相關規定;有的可以在法律適用中進一步明確,暫未列入本草案。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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