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1月 |
2023年1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1] |
一、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必要性
編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在嚴格執行《民法典》相關規定的同時,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統籌推進《商標法》等修訂工作,增強法律之間的一致性」。《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中要求「建設面向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知識產權制度,構建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外協調的法律體系,根據實際及時修改《商標法》」。《「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中要求「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統籌推進《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必須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完善物權、合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確立了保護知識產權的重大法律原則。商標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之一,民事主體可以依法享有專有的權利。《商標法》作為保護商標權的專門法律,有必要在遵循《民法典》確立的原則和精神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
《商標法》不僅是知識產權領域重要的單行法,也是規範市場主體商業活動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自1983年3月1日施行以來,在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現行《商標法》於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先後經過四次修改。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意識增強,更加重視品牌建設,產生了龐大商標需求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具體表現為:商標「注而不用」現象比較常見,「囤積商標」「閒置商標」阻礙了有正常經營需求的市場主體獲取商標註冊;商標惡意搶註依然存在,特別是搶註公共資源、熱點、突發事件特有詞彙、名人姓名等頻頻出現,「傍名牌」「搭便車」「蹭熱點」屢禁不止;商標權保護仍然困難,程序空轉、循環註冊等問題導致當事人維權成本高;不當行使和濫用權利現象時有發生,借訴訟牟利甚至惡意訴訟問題日益突出。雖然2019年《商標法》進行了個別條款修改,在打擊商標囤積註冊和強化商標權保護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但由於修改涉及的內容非常有限,未能全面解決商標領域存在的問題。
上述現象的出現反映了《商標法》已經不能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一是商標制度設計「重註冊、輕使用」,註冊前對使用意圖強調不足,註冊後對於使用義務關注不夠;二是打擊商標惡意註冊的範圍和力度仍然偏弱,全流程管控和嚴厲打擊的措施還不夠有效;三是商標授權確權程序較為複雜,相互之間缺少協調,遏制程序濫用和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的規範仍需完善;四是加強商標權保護的規定有待充實,對互聯網商標侵權行為規制不足,馳名商標保護規則不夠健全;五是商標法律制度滯後於「高質量發展」的時代要求,促進商標運用和完善公共服務的法治支撐不足,需要完善法律法規以更好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
商標與市場經濟活動緊密關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商標法》修改工作。近五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修改《商標法》的議案、提案和建議達40多件。
因此,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實現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目標,進一步完善產權保護制度,解決當前商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必要進一步修改《商標法》。在立足國內實際需要的基礎上,借鑑國外立法與實踐經驗,圍繞現實問題完善商標法律制度,保障商標的依法註冊、有序使用、嚴格保護,助力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商標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編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知識產權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國際潮流、適應未來發展、惠及億萬市場主體的高水平商標法律制度,助力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一是堅持守正創新,面向未來,準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提高立法前瞻性;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從實際出發,有效解決實踐中暴露出的體制性、銜接性和操作性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三是堅持立足國情,放眼世界,密切跟蹤國際商標法律制度發展趨勢,夯實制度基礎,構建更加互惠、包容、平衡的商標法律制度;四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強立法論證、立法調研、立法評估,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五是堅持穩中求進,在紮實推進《商標法》修改相關準備工作的同時,積極推進立法進程。
本次修改《商標法》,將秉持人民至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理念,更加注重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社會效果、在先權利的平衡,釐清權利行使的邊界,解決公共利益維護不足的問題;繼續強化商標使用義務,在堅持現有註冊制度的基礎上彌補其缺陷;着力優化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促進商標審查審理、運用管理、行政執法、司法審判各環節高效、協同;全面順應科技進步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助力商標行業數字化轉型升級,支持商標品牌運用促進,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三、起草過程
編輯2018年,《商標法》修改準備工作正式啟動。2019年,為了有效規制惡意申請和囤積註冊行為,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商標法》進行了個別條款的修改。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持續推進《商標法》全面修改的調研論證工作,先後開展了14項課題研究,組織對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企業和商標代理機構的調研20餘次,並召開座談會、專家研討會聽取相關部委、司法機關、專家學者意見和建議。202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立專項工作組,着力推進《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工作,對《商標法》修改涉及的重點問題進行深入論證,開展走訪調研和意見徵集,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四、修改的主要內容
編輯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理順體系,將《商標法》擴充為10章101條。其中,新增23條,從現有條文中拆分形成新條文6條,實質修改條文45條,基本維持現有法條內容27條。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順應時代發展要求,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編輯順應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大的便利。一是更新理念,完善立法宗旨,突出產權保護,將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作為制度目標(第一條);強調商標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第二條)。二是適應機構改革後政府部門職能變化,明確商標主管部門和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職責,提升商標領域協同治理能力(第三條)。三是明確商標概念,開放商標構成要素(第四條)。四是優化《商標法》體系結構,精簡總則部分,增加「商標註冊的條件」和「促進商標使用、服務與商標品牌建設」兩章(第二章、第九章)。五是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第九十一條);充分發揮商標制度對品牌建設的法治保障作用,鼓勵各方主體積極實施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各項措施,促進區域和產業經濟發展(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四條);提升業務辦理的電子化和便利化程度,引導和促進商標信息的有效利用,提高商標註冊檔案管理規範化水平(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
(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編輯一是進一步規制商標惡意註冊,強調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四條);明確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具體情形(第二十二條);將「有悖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害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公眾知曉的國內地名」納入禁用禁注範圍(第十五條);明確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技術術語的,不得註冊,也不能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第十六條);建立惡意搶註商標強制移轉制度(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明確惡意註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後應當對註冊後、宣告無效前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提高對商標惡意註冊的罰款數額(第六十七條);規定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給他人造成損失應當給予民事賠償,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第八十三條)。二是加強商標領域誠信建設,明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屬於商標惡意註冊申請,並作為駁回和異議的理由(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對虛構、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等不誠信行為給予處罰(第三十二條);強化信用監管和信用懲戒(第八十七條)。三是規範權利行使,防止權利濫用,增加不得濫用商標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性規定(第九條);對於不正當行使商標專用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撤銷其註冊商標(第四十九條);明確商標專用權的行使邊界,完善描述性使用的規定,增加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稱、地址和指示性使用等正當使用情形(第六十二條);引入惡意訴訟反賠制度(第八十四條)等。四是強化商標審查審理工作社會屬性,保障公共利益,規定對在受理階段發現明顯具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條);對在初步審定後發現違反禁用規定的,可以依職權撤銷初步審定公告(第三十七條)。五是加強商標代理行業監督管理,明確商標代理機構准入要求,提高商標代理服務質量(第六十八條);強化商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義務,規範商標代理行為(第六十九條);健全商標代理行業組織職責義務,更好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第七十條);進一步明確商標代理違法行為,增加對違法商標代理機構的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負有管理責任的股東新任職務的限制性要求(第八十六條)。
(三)完善商標授權確權程序,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
編輯一是提升商標審查質效和爭議化解效率,縮短提起異議申請的期限(第三十六條);在優化異議審查模式基礎上取消不予註冊覆審程序,降低當事人獲權、維權成本(第三十九條)。二是促進程序間協調,避免程序空轉和行政資源浪費,規定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未繳納費用的,該商標註冊申請視為未提交(第二十七條);對程序中止進行統一規定,增加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第四十二條);增加禁止重複註冊相關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完善同日申請程序,僅對不能辨別申請時間先後的才進一步考察使用在先情況(第二十五條);明確商標被撤銷、註銷或未續展後一年隔離期的適用情形和起止時間(第五十條)。三是增加撤回申請(第四十一條)和商標註銷(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
(四)強化商標使用義務,引導商標註冊回歸制度本源
編輯一是完善商標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礎地位,新增對服務商標和互聯網環境下商標使用行為的規定(第五十九條)。二是在申請階段增加商標使用或者使用承諾的要求(第五條);建立商標註冊後每5年主動說明商標使用情況制度,對未說明使用情況或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對經抽查發現說明不真實的,可以撤銷其註冊商標(第六十一條)。三是完善撤銷制度,在保留原有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的基礎上,基於更好維護公共利益的考慮,增加「註冊商標的使用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產地或者其他特點產生誤認」「註冊商標的使用或者行使註冊商標專用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或者使用不當,造成消費者損害或社會不良影響」三種撤銷情形,對於後兩種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依職權撤銷註冊商標(第四十九條)。
(五)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打擊商標侵權行為
編輯一是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打擊通過電子商務活動實施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第七十二條);健全商標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增加仲裁、行政裁決和確認不侵權之訴等規定(第七十四條);加強行刑銜接,明確查處商標侵權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雙向移送機制(第七十五條);完善查處商標違法的執法措施(第七十六條);優化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明確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的合理開支,將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由「惡意」修改為「故意」,與《民法典》保持一致(第七十七條);引入商標侵權公益訴訟,打擊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商標侵權行為(第七十八條)。二是加強馳名商標保護,打擊「傍名牌」「搭便車」等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將「馳名商標認定」改為「確認商標馳名情況」,進一步淡化行政認定色彩,給予馳名商標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的保護範圍和強度(第十條);加強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對為廣大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給予反淡化保護(第十八條)。
(六)加強商標監督管理,規制商標違法行為
編輯一是明確商標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新增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罰款和構成商標侵權的處理規定(第六十四條)。二是加強地理標誌保護,增加使用的未註冊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銷售違法商品和為商標違法提供幫助的行為予以追究(第六十五條)。三是根據執法實踐情況和過罰相當的原則,將違法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罰款幅度由固定的十萬元修改為十萬元以下(第六十六條)。四是加強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的監督管理,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轉讓的限制性要求(第五十七條);明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履行管理義務或者不正當行使權利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
(七)其他修改
編輯一是加強對從事商標註冊、管理、覆審及審理工作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第八十八條至九十條)。二是增加官方標誌備案相關規定(第九十九條)。三是依據《民法典》,將關於民事主體的表述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一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五、主要制度設計及考慮
編輯(一)規制商標惡意註冊的具體舉措
編輯商標惡意註冊是商標領域最受關注的問題,2019年《商標法》修改已對商標惡意囤積註冊現象予以有力打擊。此次修改將重點加大對惡意搶註公共資源、他人在先權利、損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實現申請人權利與他人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通過提高罰款數額、建立強制移轉制度、明確民事賠償責任、構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等強有力的制度措施、嚴格商標註冊申請的行為規範要求,引導市場主體「註冊有德」,有效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提高商標爭議化解效率,也讓搶註者付出更高代價,狠剎搶註之風。在《商標法實施條例》中還將進一步細化草案中關於商標惡意註冊申請「情節嚴重」以及商標強制移轉制度中「移轉容易導致混淆」的具體情形等,並在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配套修改中予以落實,明確操作規則。
(二)確立禁止重複註冊的基本原則
編輯商標作為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在維護商品交易和市場活動秩序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同一申請人就相同的標誌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重複申請註冊,不僅不能強化商標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反而可能給消費者造成困惑。近年來,重複申請商標註冊的現象日益增多,一些商標註冊人為防止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甚至採取了就相同商標每三年重複申請註冊的「接力式申請」策略,還有一些商標註冊人為防止商標被異議或者宣告無效,頻繁重複申請註冊。重複註冊不僅成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增加在先權利人維權難度的手段,也無謂消耗着有限的商標審查資源,擾亂商標註冊和管理秩序。本次《商標法》修改,參考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則,借鑑《專利法》重複授權的規定,強調註冊商標「一標一權」的價值導向,確立禁止重複申請原則,對在原商品服務上惡意重複申請註冊原商標以及在商標失效後立即重新申請註冊等不正當行為予以規制,但需要明確的是企業商標品牌升級優化以及出於其他正當目的商標註冊申請,不納入規制範圍,同時加強對相關審查標準和操作規則的研究論證。
(三)優化商標審查審理程序的制度安排
編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後,在行政程序內通常應該給予當事人一次救濟機會,這也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機制,既保障了公平合理也兼顧了行政效率。在機構改革前,商標異議案件由商標局負責審查,異議後的不予註冊覆審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審理。但機構改革後,商標實質審查、異議、不予註冊覆審的決定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名義作出,出現了同一爭議在同一行政機關經過三道行政程序的情況,不僅不符合行政兩審的通常做法,增加了程序的複雜性,也使當事人對複議程序的實際作用和審查標準的一致性產生了質疑。為減輕當事人獲權、維權成本,提高爭議化解的效率,此次《商標法》修改,擬取消商標異議後的不予註冊覆審程序。同時,着力優化異議審查模式,將從增加簡易審查程序,實現異議案件繁簡分流,論證對複雜案件引入質證環節和口頭審理方式等方面進行探索,全面提升商標異議審查質量和效率,讓各方爭議在行政程序中得到有效化解,更好發揮異議程序的價值和作用。
(四)繼續強化商標使用義務的制度設計
編輯截至2022年11月,我國有效商標註冊量達到4233.7萬件,其中有大量的商標「注而不用」,既占用過多的資源,也使創新創業主體取得商標註冊的難度越來越大。為引導商標註冊回歸「註冊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及時清理「殭屍」商標,釋放閒置商標資源,讓真正需要建立自有品牌取得商標註冊的市場主體能夠得到商標保護,擬新設商標申請時的使用承諾配合商標存續期間主動提交使用情況說明的制度,並配套增加對使用情況說明的抽查制度以及經抽查不實後撤銷註冊商標的規定。通過從申請註冊之初到商標註冊後,持續關注商標是否真正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營造按需申請、適量持有、注重使用、清除閒置的商標註冊和使用秩序。在執行中也會特別注意不增加商標註冊人過多負擔,擬採取使用承諾書、使用情況說明表等簡便且易於操作的方式,更好發揮制度效用。
(五)設置商標代理執業准入要求的主要考慮
編輯2003年國務院下發文件取消了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資格兩項行政審批,取消了商標代理行業的准入門檻,只要工商登記就可開展商標代理業務。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商標註冊申請量持續增長,商標代理市場規模迅速擴大,行業發展無序、監管缺乏依據的問題日益突出,滋生了大量破壞市場秩序的不誠信行為。部分代理機構長期從事惡意商標搶註、囤積和不正當維權等違法失信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和商標代理市場秩序。一些機構在代理海外商標註冊申請過程中故意偽造證據、提供虛假材料,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後果嚴重,對中國商標品牌在國外獲得保護和國家形象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本次《商標法》修改,擬對商標代理機構的准入要求作出規定,並進一步規範商標代理行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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