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3年)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3年10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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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修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
編輯國務院組織法是關於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通過現行憲法的同時,通過了現行的國務院組織法。這部法律的頒布施行,對明確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國務院依憲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施行40多年來,國務院組織法一直沒有修改過。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實現系統性、整體性重構,國家機構組織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完善。黨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的重要任務,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監察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黨的二十大強調,「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政府職責體系和組織結構,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對推進政府組織機構法定化作出明確部署。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有必要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修改國務院組織法,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等重要內容載入國務院組織法,將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精神和成果通過法律規定予以體現,進一步健全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確保正確政治方向,全面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為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一)修改國務院組織法是新時代國務院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全面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必然要求
2018年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黨的二十大對堅持和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提出明確要求。《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載入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組織法,健全黨對這些組織實施領導的制度規定,確保其始終在黨的領導下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貫徹落實憲法規定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要求,修改國務院組織法,明確國務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明確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國務院各項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是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國務院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自身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實和有效執行。
(二)修改國務院組織法是國務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制度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國家的名稱,我們各級國家機關的名稱,都冠以「人民」的稱號,這是我們對中國社會主義政權的基本定位。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是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產生的,承擔憲法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修改國務院組織法,明確中央人民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有利於國務院始終遵循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擔負起法定職責,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三)修改國務院組織法是新時代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對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及相互關係等重要內容作出基本規定。現行憲法規定,「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表明國務院組織法是國務院行權履職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有力制度保障。貫徹落實憲法規定,國務院組織法對國務院的組成設置、職權職責、會議制度、工作準則等作出進一步規定,是通過法律實施憲法有關規定的重要體現,對於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方面的基礎性憲法制度、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修改國務院組織法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貫徹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深入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依法行政的實踐經驗,全面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戰略部署,加快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四)修改國務院組織法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舉措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需要根據新的使命任務、新的戰略安排、新的工作需要,不斷調整優化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使之更好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黨的二十大對深化機構改革作出重要部署,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具體安排。修改國務院組織法,就是要適應強國建設、民族復興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系統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取得的制度創新成果和寶貴實踐經驗,與《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等制度規範做好銜接,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做好頂層設計、夯實制度基礎,對於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保證國務院各部門更好分工合作、協同配合,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關於修法的總體要求、重要原則和工作過程
編輯國務院組織法具有政治性和規範性相統一、穩定性和適應性相統一的鮮明特點。修改這部法律,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政府職責體系和組織結構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2018年憲法修正案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國務院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不斷提高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修改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把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最高政治原則貫穿修法全過程和各方面。二是堅持科學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在修法工作中注重把握好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運用好貫穿其中的立場觀點方法。堅持守正創新,注重突出體現新時代的特點和要求,同時充分考慮國務院組織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對於可改可不改的原則上不作修改;堅持問題導向,着眼新時代國務院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總結吸收國務院工作實踐的新經驗新成果,特別是《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修改和實施過程中的成熟做法,以法律形式作出規定;堅持系統觀念,着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在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總體框架內,與時俱進完善國務院相關制度。三是堅持依憲立法。發揮憲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嚴格遵循憲法確立的制度、原則和規定,處理好國務院組織法與全國人大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等法律以及相關黨內法規、行政法規之間的關係,明確各自定位、做好銜接。
修改國務院組織法列入了《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國務院辦公廳和司法部於2021年啟動了國務院組織法修改工作。十四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職以來,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高度重視國務院組織法修改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相關部門,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根據黨的二十大精神作了調適性修改,研究提出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按照工作安排,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等系列重要論述,全面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關於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梳理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有關議案、建議和提案,系統歸納憲法法律、黨內法規中關於國務院組織機構的規定,認真研究新修訂的《國務院工作規則》,形成系列研究資料。三是徵求部分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經共同研究、反覆協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訂草案。
三、關於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共18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明確立法目的和國務院的性質地位。憲法第三章專節對國務院的性質地位等作了具體規定,現行國務院組織法未作規定。全面貫徹落實憲法有關規定,適應新情況新要求,一是在立法目的中明確「為了健全國務院的組織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二是根據憲法對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的規定,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三是根據憲法關於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的規定,明確「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自覺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明確國務院工作的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201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要求,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完善國務院組成人員相關規定。現行國務院組織法對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總結40多年來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實踐經驗和相關制度規範,作進一步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副總理、國務委員的職責。現行國務院組織法規定了國務委員職責,修訂草案相應增加了副總理職責,統一規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總理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二是完善有關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規定。增加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三是將國務院組成部門正職負責人統一表述為「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將部門副職負責人統一表述為「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
(四)健全國務院會議制度。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等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適應國務院工作特點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工作制度。現行國務院組織法對會議的主要任務以及討論決定事項等未作具體規定。結合《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實踐做法,一是增加規定「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二是增加規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討論、決定、通報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三是增加規定「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四是增加規定「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和國務院專題會議。」
(五)完善國務院機構及其職權相關規定。現行國務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向國務院請示報告有關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並可以在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未涵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與立法法有關規章制定權的規定也不盡一致。對此,一是將「各部、各委員會」修改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其中的「直屬機構」是包括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的;二是依據新修改的立法法規定,明確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六)增加國務院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能的制度措施。為了進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國務院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能,有必要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措施體現在國務院組織法中。為此,修訂草案增加相應規定:一是「國務院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加強行政決策執行和評估,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二是「國務院健全行政監督制度,加強行政複議、法規和規章備案審查、行政執法監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三是「國務院組成人員應當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四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貫徹落實」。
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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