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7年12月23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8年/第一號
——2007年12月23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 曹康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審改辦)從今年4月開始,組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集中清理。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決定第四批取消128項行政審批項目,對58項行政審批項目按下放管理層級、改變實施部門或者合併同類事項三種形式進行調整。另外,審改辦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同意,還對由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了取消或者調整的建議。

根據近年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國境衛生檢疫法和文物保護法設定的5項行政審批項目,與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相適應,有必要通過修改這兩部法律的有關條款,取消或者調整這些行政審批項目。為此,國務院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現就這兩個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正案(草案)》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的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經衛生檢查合格後發給入境、出境許可證,方准運進或者運出。」審改辦經與質檢總局研究後認為,屍體、骸骨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方面的要求與其他出入境物品雖有區別,但無需採取行政許可的方式進行管理。出入境的屍體(骸骨)的託運人、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死者的身份證明、死亡證明、防腐處理證明等有關文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作例行審核即可,無需事先要求相對人申領許可證。取消屍體、骸骨入境、出境許可證核發,既方便了群眾,又不會影響對這類事項的有效管理。因此,建議取消該行政審批項目。據此,草案刪除了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發給入境、出境許可證」的規定。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審改辦經與國家文物局研究後認為,從近年來實施這項行政審批的實踐看,該事項涉及多環節審批,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也過於複雜,交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能夠實現管理目的,無需再經國家文物局審核同意。據此,草案刪除了上述條款中「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的規定。

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徵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改辦經與國家文物局研究後認為,國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仍有必要保持兩級審批的格局,但國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就能夠實現管理目的,無需事先徵得國家文物局審核同意。據此,草案刪除了國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必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規定。

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審改辦經與國家文物局研究後認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目前需報經國家文物局批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交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能夠實現管理目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二級、三級文物,通過有關單位自律管理可以實現管理目的,無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據此,草案刪除了借用館藏文物需要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並將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批准部門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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