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2年8月 |
2022年8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布國家公園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1] |
一、立法背景
建立國家公園體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重點改革任務,是我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國家公園法,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目前,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區驗收結束後,第一批國家公園正式設立,亟須加快推動立法工作,將中央戰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貫徹落實,發揮立法在改革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確保中國特色的國家公園體制建設於法有據,國家公園保護管理有法可依。
二、起草工作過程
2018年7月,我局正式啟動國家公園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局領導擔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在委託課題研究、組織座談會、深入實地調研等基礎上,2020—2021年,先後徵求了局內各單位、試點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見。2021年11月,結合國務院批覆的5個國家公園設立方案,召開局黨組會和局長專題會,作進一步研究完善。2022年4月,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考察調研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時的重要指示精神,結合國家公園體制建設實際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
三、《草案》主要內容
《草案》分為總則、規劃設立、保護管理、社區發展、公眾服務、資金保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9章,共6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立法目的、定義和理念。國家公園建設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國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國家公園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一個生命共同體,應當理順管理體制,創新運營機制,健全法律保障,強化監督管理,給子孫後代留下珍貴的自然資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和《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也對國家公園定義和內涵進行了充分闡釋。《草案》據此明確了立法目的,規定了國家公園的定義和理念。(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關於機構設置和管理體制。《草案》按照統一規範設置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要求,根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行使方式,分別確定了兩種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設置方式。分層次規定了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國家公園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等地方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國家公園的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至第七條)
(三)關於創建、設立和規劃程序。按照國務院批覆的5個國家公園設立方案和《國家公園設立規範》(國家標準),《草案》突出國家確立和主導的原則,明確了國家從編制空間布局方案,到組織開展創建和設立工作,再到國務院正式批准設立的程序,以及與設立工作直接相關的命名、原有自然保護地處置、勘界立標等具體規定。明確了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製程序,對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具體內容做出了要求。(第二章)
(四)關於保護管理。按照整體系統性保護、分區管控和差別化管理相結合的保護管理思路,《草案》一方面在總體上要求建立本底數據、監測評價、專項保護、文化保護、巡護巡查、有害物質管控、防災減災等管護制度,另一方面具體規定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分區管控制度,明確相關活動審核要求,並要求涉及其他部門審批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明確對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內具有明顯季節性變化規律的區域,可以實行季節性差別管控。(第三章)
(五)關於社區發展和公眾服務。《草案》對扶持社區居民生產生活轉型、參與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入口社區建設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確保周邊地區與國家公園保護目標相協調;通過科研宣教、遊憩體驗等制度設計,體現國家公園的全民公益性;建立志願服務機制,拓展公眾參與的制度渠道;對國家公園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範圍、准入模式、管理方式進行了明確。(第四章、第五章)
(六)關於資金保障。《草案》在確立「國家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國家公園資金保障機制」的基礎上,規定中央和地方財政按照事權與支出相適應原則分別承擔支出責任。探索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資模式,建立政府、企業、社會資本和公眾共同參與國家公園保護管理的長效機制。同時,結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第六章)
(七)關於執法監督。《草案》從執法機構監督檢查、主管部門監督、其他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社會監督等維度,明確各監督主體的職責和監督方式。結合試點經驗和執法需求,明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執法,履行國家公園範圍內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領域的行政執法職責,實行統一執法,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行政處罰權交由保護站行使。(第七章)
(八)關於法律責任。鑑於國家公園是我國自然生態系統中最重要、自然景觀最獨特、自然遺產最精華、生物多樣性最富集的部分,《草案》在法律責任設定上,以嚴格保護為基調,制定了較高的處罰標準。對違法在國家公園內開展相關活動,及未經批准開展活動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明確了違反有害物質管控要求、損壞標誌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因現行法律法規已對破壞資源環境的各類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為了做好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草案》明確了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第八章)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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