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的說明
外交部副部長馬朝旭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2年12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六號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的說明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外交部副部長 馬朝旭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作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編輯

國家豁免制度涉及國家對外關係和利益,是涉外法律體系的重要制度之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涉外法治工作。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國際交往中,未經一國同意,另一國法院不得對該國家及其財產進行管轄和採取強制措施,即通常所說的國家豁免。長期以來,我國法院不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案件,我國也不接受外國法院管轄。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絕大多數國家已從「絕對豁免」轉向「限制豁免」,即對外國國家從事商業活動等非主權行為不再給予豁免,允許本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當前,我國對外交往不斷擴大,「一帶一路」影響力日益提升,我國企業和公民與外國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越來越頻繁。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助力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參考國際慣例,合理擴大我國法院管轄對象。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21年4月,外交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送審稿)》並上報國務院。司法部按程序進行立法審查時,徵求了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意見,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021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草案》。

二、立法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編輯

《草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外交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快涉外法律體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統籌發展和安全,參考國際條約和多數外國國家做法,並立足我國國情和現實需要,合理確定豁免例外範圍,做好與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草案》共22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我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的一般原則。

二是確立了管轄豁免的例外製度,即在外國國家明示接受管轄、進行商業活動、為獲得個人提供的勞動或者勞務與個人簽訂合同、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等情形下不享有管轄豁免,我國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

三是規定了外國國家財產享有司法強制措施豁免,同時確立了例外製度,即在外國國家明示放棄、指定財產用於執行等情形下不享有司法強制措施豁免;還明確外國國家接受我國法院管轄,不應視為放棄司法強制措施豁免。

四是規定了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案件的一般程序,即對於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案件的審判和執行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同時規定了訴訟文書送達、缺席判決等特殊訴訟程序。

五是明確了對等原則,即外國法院給予我國的豁免低於本法規定的,我國可以實行對等原則;同時規定外交部就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出具的證明文件,法院應當採納;對於其他涉及外交事務等重大國家利益的問題,外交部可以向法院出具意見。

六是規定本法不影響外交、領事等人員和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等依法享有的特權與豁免。

此外,《草案》還明確了外國國家、商業活動的含義。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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