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1999年)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田紀雲
1999年3月9日
2004年修憲說明
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各位代表: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向大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一部好憲法,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1988年和1993年先後兩次對憲法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1997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總結我國改革和建設的新經驗,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跨世紀發展作出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提出應當以黨的十五大報告為依據,對憲法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並提出修改的原則是,只對需要修改的並已成熟的問題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問題不作修改。為此,中共中央成立了憲法修改小組,李鵬同志任組長,組織草擬了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初步意見,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審定並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原則通過後,於1998年12月5日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黨組和中央委員、中央候補委員徵求意見。12月21日,江澤民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召開的黨外人士座談會,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初步意見,徵求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12月22日和24日,李鵬同志主持中共中央憲法修改小組召開的法律專家和經濟專家座談會,就憲法修改問題徵求意見。中共中央認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見,對下發徵求意見的初步意見又作了修改,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政治局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討論了中共中央的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提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這次憲法修改,繼續沿用1988年和1993年的修正案方式,同時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過來。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鄧小平理論」的內容,相應地將「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修改為「沿着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並將「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增加「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這樣修改,表明了鄧小平理論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國人民的共識和心願。鄧小平理論是毛澤東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是指導中國人民在改革開放中勝利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理論,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在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一定要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用鄧小平理論來指導我們整個事業和各項工作。這是全國各族人民從歷史和現實中得出的不可動搖的結論。將鄧小平理論載入憲法,對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勝利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關於憲法第五條,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憲法,對于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不斷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關於憲法第六條,增加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製度,有利於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堅持和完善上述制度,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

四、關於憲法第八條第一款,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相應地刪去「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提法。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的集體統一經營和家庭承包經營相結合的經營體制,家庭承包經營是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在憲法中對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作出規定,有利於這一經營制度的長期穩定、不斷完善和農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五、關於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刪去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的提法,同時將本條的其他文字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於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

六、關於憲法第二十八條,將其中「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199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將「反革命罪」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對憲法第二十八條中「反革命的活動」的用語進行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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