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3年)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3年10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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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工作過程
編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保護文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要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不斷發揚光大。李強總理多次就做好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提出要求。
現行文物保護法於1982年11月公布,曾作過5次修正,2002年作過1次全面修訂。這部法律對保護文物安全、規範考古活動、加強文物管理利用等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時代文物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文物保護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文物事業發展需要,亟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文物保護法作出修訂:一是黨中央、國務院對文物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需要在法律中予以體現;二是文物安全問題依然存在,需要及時完善相關制度;三是將一些文物活化利用的成熟做法提煉為法律制度;四是需要加大對文物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訂文物保護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並向國務院報送了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司法部3次書面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意見,開展實地調研,聽取有關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研究重點難點問題。在此基礎上,司法部會同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對送審稿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編輯修訂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總結提煉各地成熟有效的經驗做法,將各方形成共識的內容上升為法律規定。修訂草案在保持章節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將條文由現行的80條增至92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貫徹中央決策部署,體現新時代對文物工作新要求
一是明確文物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二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與中國共產黨各個歷史時期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有關的文物的保護。三是要求加強和規範文物價值闡釋,促進中華文明起源與發展研究,提升中華文化影響力。四是明確支持開展文物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增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五是明確有關流失文物追索和國際間文物返還合作制度。
(二)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一是將一些實踐證明有效的制度上升為法律。增加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區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要求在舊城區改建、土地成片開發中,對相關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資源先行調查認定,未經調查不得開工建設;加強建設工程中地下文物保護,增加文物部門妥善處置考古文物保護與建設工程關係的規定;完善生產建設中發現文物和處置報告制度;加強對館藏文物修復、複製、拓印的管理。二是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確保文物安全。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確保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予以補助,採取適當方式支持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和信息化建設。三是加強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力度。增加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程序,以及認定後的報告和備案制度;要求對該類不可移動文物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納入相關規劃;針對建設工程可能危害該類不可移動文物的情況,要求事先報批確定原址保護措施,確需遷移或者拆除的,要按程序報請批准;經批准後拆除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門監督實施。四是堵住管理漏洞,防止文物損毀流失。明確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徵集、購買來源不合法或者來源不明的文物;禁止館藏文物抵押、質押。五是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增加新聞媒體開展文物保護科普宣傳、做好輿論監督的規定;鼓勵群眾性自治組織、志願者等參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增加涉及文物保護的投訴、舉報制度。
(三)妥善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係,推動文物合理利用
一是鼓勵文物保護利用研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合理利用文物資源;加強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推進文物資源數字化採集和展示利用。二是鼓勵以建立博物館、紀念館、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方式,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展示文物價值,開展宣傳教育。三是鼓勵文物收藏單位積極作為,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並為有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四是要求文物保護單位儘可能向社會開放,合理確定遊客承載量,並向社會公布。五是對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提出要求,明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並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加大處罰力度,有效打擊違法行為
一是規定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有關執法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的措施。二是補充完善有關法律責任,如增加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吊銷許可證書等。三是增加行政處罰類型,設定不同檔次的處罰,並相應提高罰款額度。四是對於單位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增加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的規定。五是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有關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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