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0年12月22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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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工作情況
編輯海上交通安全事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海上運輸、海洋資源開發等事業發展。1984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稱現行法)確立了我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力促進了我國海運事業的發展。隨着改革開放日益深化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該法有關內容已不能適應海運事業發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一是海上航行船舶、海上設施大幅增多,並呈現大型化、專業化發展態勢,沿海水域空前繁忙,海上交通環境日益複雜、安全風險顯著增加,監管難度不斷加大,需要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體系;二是海事執法活動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內涵隨着實踐發展日益豐富,為更好貫徹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精神、落實行政執法規範化要求,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完善海事執法條件和程序,規範執法行為;三是現行條文關於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較為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法律依據不夠明確、制度規定不夠具體、監管措施難以落實等問題,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制度設計,增強監管措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四是海上運輸和海事執法具有很強的國際性、涉外性,近年來,我國先後加入多部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國際條約,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出了諸多新要求,需要通過修改完善現行法落實履行國際條約的義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交通運輸部研究起草了現行法修訂送審稿,上報國務院;司法部按程序多次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企業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經反覆研究論證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編輯現行法共十二章五十三條,《草案》共十章一百二十一條,修訂工作從事前制度規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應急處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設計,全方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優化海上交通條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一是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劃定、調整並及時公布船舶定線區等海上交通功能區域(第十八條)。二是明確國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導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務系統(第二十條)。三是明確航標建設、維護、保養的行為規範和責任主體(第二十五條)。四是規定強制引航範圍,明確引航機構、引航員和被引領船舶的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二)強化船舶、船員管理,規範海上交通行為。一是規定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證書、文書及國籍證書(第八條、第九條)。二是規定船員應當經過相應專業教育、培訓,持有合格有效證書,按照制度規程操縱和管理船舶(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三是要求有關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建立、運行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體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勞工證書(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四是明確船舶航行、停泊、作業需要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規定船舶載運乘客、危險貨物以及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安全保護措施(第四章、第五章)。
(三)嚴控行政許可事項,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一是精簡整合現行法律法規設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將船舶安全檢驗改為第三方機構檢驗發證(第八條)。二是為履行《國際海事勞工公約》,擬新設海事勞工證書核發許可(第十三條)。三是明確海上施工作業、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海上危險貨物運輸或者裝卸過駁作業等3項許可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四是明確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超載、威脅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採取的強制措施,要求實施監督檢查時避免、減少對正常作業的影響(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四)完善海上搜救機制,健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一是明確海上遇險人員依法享有獲得生命救助的權利,規定生命救助優先於環境和財產救助的基本原則(第六十四條)。二是規定建立海上搜救協調機制,加強海上搜救力量建設,設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工作,建立定期演練和日常培訓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搜救工作(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九條)。三是規定險情發生後遇險、救援、指揮各方的行為規範,保障搜救行動有序開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六條)。四是規定海上交通事故分類標準、調查主體、原則、程序等(第七章)。
此外,《草案》對各類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明確民事糾紛仲裁程序(第九章);規定了漁船海上交通事故管理責任和調查處理機制(第十章)。
《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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