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0年12月22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重大意義

編輯

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分步驟、分階段建立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改革開放重大舉措,是黨中央着眼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深入研究、統籌考慮、科學謀劃作出的戰略決策。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以高質量立法引領推動高質量發展,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和平穩有序運行提供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國家重大戰略、以立法引領和保障改革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18年和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後印發了《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專門對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進行規劃設計。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將黨中央關於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規範,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立法引領和法治保障,對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有效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十分重要。

第二,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是進一步彰顯我國對外開放、推動經濟全球化決心的客觀要求。當今國際環境複雜多變,經濟全球化遭遇更大的逆風和回頭浪。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國擴大對外開放和推動經濟全球化的步伐從未減弱。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運行,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推動海南成為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新標杆,有利於充分展示我國建立對外開放新格局、堅定不移全面擴大開放、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的意志和決心。

第三,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是從國家立法層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實現制度創新、系統協調推進改革提供法律基礎的實際需要。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體系的核心是制度創新,需要積極探索建立適應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更加靈活高效的法律法規、監管模式和管理體制,逐步形成在國家法制統一前提下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法規體系。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對自由貿易港的功能定位、運行方式、管理模式進行頂層設計,有利於加強制度設計的系統性與協調性,保障政策措施的穩定性與權威性,避免各級各類法律規範在適用中可能出現的衝突,使各項制度措施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提高制度的整體效益。

二、起草過程和主要考慮

編輯

按照黨中央部署,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列入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這項立法工作,栗戰書委員長專門聽取海南專題匯報並對相關工作作出部署,決定成立以王晨副委員長擔任組長的海南相關立法調研小組,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同志、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和部分常委委員參加調研小組。調研小組多次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並幾次赴海南調研,聽取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紮實做好相關具體工作,委託專家開展專題研究,搜集整理國內外資料,多次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共同研究。在此基礎上,經反覆研究修改,並徵求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海南省意見,形成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

起草工作着重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及時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決策部署法律化、制度化。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具有重大指導意義,黨中央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決策部署是經統籌考慮、科學謀劃後確定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要以此作為基本遵循,並依據《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設計各項法律制度和具體條文。

二是,堅持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原則性、基礎性定位。重點圍繞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這一中心任務,着眼於基本框架和關鍵制度,制定一部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法規體系中起龍頭作用、具有統領性質的法律。考慮到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各方面工作還處於起步和探索階段,法律條文可以概括一點、原則一些,構建起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法治保障的「四梁八柱」,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給,同時為改革發展預留空間。

三是,體現中國特色和借鑑國際經驗相結合。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參考國際先進成熟自由貿易港的建設經驗,注重與國際通行的高水平經貿規則相銜接,同時立足我國國情和海南實際,圍繞國家賦予海南的戰略定位,充分發揮海南優勢,聚焦「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目標,鼓勵發展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確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正確方向。

四是,在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賦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權。按照黨中央要求「賦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權」「給予充分法律授權」的精神,授予海南更大的立法權限,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這樣,既確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又有利於海南進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探索。

三、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

草案分為八章,包括總則、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財政稅收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撐、綜合措施、附則,共五十四條,主要有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管理權限和授權立法。一是管理權限,規定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和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依法授權或者委託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相關管理職權。二是授權立法,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結合實際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涉及法律保留事項或者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事項的,應當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批准後生效。

(二)關於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一是貨物貿易,確立「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貨物貿易監管模式,對其他國家和地區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物品實行清單管理,清單外的貨物、物品自由進出;由海南進入國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的貨物,原則上按進口規定辦理手續,行郵物品按規定進行監管,運輸工具簡化進口管理;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國內流通管理。二是服務貿易,規定對於負面清單以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並實施相配套的資金支付和轉移制度。三是投資准入和市場准入,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適用放寬市場准入特別清單,推進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

(三)關於稅收制度。一是簡稅制,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逐步簡化稅制。二是「一線」零關稅,規定全島封關運作、簡併稅制前,對部分商品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併稅制後,對進口徵稅商品目錄以外的商品免徵進口關稅。三是貨物、物品進出「二線」的稅收管理,規定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原則上按照進口貨物徵稅;物品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以及貨物、物品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四是低稅率,規定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實行所得稅優惠。

(四)關於生態環境保護。一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規定年度考核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二是生態空間管控,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實行差別化的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嚴格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三是生態風險防控,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嚴格的進出境環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提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能力。

(五)關於產業發展、人才支撐和綜合措施。一是明確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開放型生態型服務型產業體系,發展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實體經濟,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實行高度自由便利的運輸政策等。二是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市場導向的人才引進、認定和使用機制,在出境入境管理、停居留政策、外國人工作許可、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境外專業資格認定等方面實行更加開放的政策。三是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徵收事項,按規定對土地布局調整進行審批。四是規定充分利用閒置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的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應當在竣工前每年徵收出讓土地現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閒置費,具體辦法由海南省制定。五是規定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分階段開放資本項目,推動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允許經批准的金融機構經營離岸金融業務。六是規定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範、化解貿易、投資、金融、網絡與數據、人員流動和公共衛生等方面的重大風險。

(六)關於過渡性措施。草案立足於滿足全島封關運作、簡併稅制後的立法需求,對主要的制度措施進行規定。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島封關運作、簡併稅制前的過渡性措施,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辦法。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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