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的說明
中央軍委委員、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苗華受國務院、中央軍委委託作說明
2022年10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一號
——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的說明
——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中央軍委委員、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主任 苗 華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中央軍委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作說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編輯

預備役人員是預備役部隊的主體力量,制定出台專門的預備役人員法,系統規範預備役人員工作,對於加強預備役人員隊伍法治化建設,推動預備役部隊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近年來,中共中央和中央軍委先後出台文件,明確了新時代預備役部隊的建設定位、領導體制、管理職責等。貫徹改革要求,迫切需要構建與之相適應的預備役人員法律法規體系,為建設世界一流預備役部隊提供堅強法制保證。二是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的迫切需要。預備役部隊作為人民解放軍的組成部分,是現役部隊的有效補充,與現役部隊一體建設運用,共同履行軍隊使命任務。實現這一目標要求,必須以備戰打仗為指向,健全完善預備役人員制度。三是破解預備役人員隊伍建設矛盾問題的根本舉措。圍繞解決預備役人員專業能力、待遇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矛盾問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在更高起點推動預備役人員隊伍建設發展。四是推進預備役人員隊伍法治化建設的有力保障。預備役人員工作跨軍地、跨領域,涉及各級各類組織的權力和責任,事關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保證這項工作落實,必須將其納入法治化軌道,形成國家、軍隊、社會和個人齊心協力、依法推進的新格局。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起草過程

編輯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貫徹黨中央、中央軍委關於預備役部隊調整改革部署要求,以黨管武裝為根本,牢牢把握預備役人員身份屬性,重構重塑預備役人員制度,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預備役人員隊伍提供法律保障。

把握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為戰務戰。聚焦與現役力量共同履行使命任務,始終把立法的出發點、落腳點標定在備戰打仗上,為隨時應召應戰提供制度支撐。二是堅持體系設計。把握預備役人員工作特點規律,對相關制度進行系統設計、整體重塑,為公民依法服預備役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堅持能力為本。遵循軍事能力生成機理,系統設計「選、訓、用、管、召、退」全流程服預備役制度,致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預備役人員隊伍。四是堅持集聚英才。注重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貢獻與待遇相匹配,清晰界定身份屬性,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引導公民積極踴躍服預備役。五是堅持繼承創新。貫徹預備役部隊轉型重塑改革要求,堅持黨的領導,賡續優良傳統,總結實踐經驗,借鑑外軍做法,着力增強立法的時代性、科學性和可行性。

根據軍事政策制度改革有關部署,2019年1月啟動草案研究起草,前期主要做了4個方面工作:一是準確領會立法根本指導。系統學習習近平強軍思想,深刻領悟黨中央、中央軍委關於預備役部隊調整改革的部署要求,牢固立起立法的根本遵循和科學指導。二是調研摸清立法現實需求。廣泛開展專項調研、座談研討和問卷調查,系統梳理矛盾問題,切實找准政策制度創新的突破口和着力點。三是突出重大問題研究攻關。圍繞預備役人員工作主要內容和重大政策改點,深入研究論證,反覆模擬推演測算,形成草案制度設計。四是加強軍地各方溝通協調。起草過程中,多輪次多形式徵求軍地有關部門意見,反覆研究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軍委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編輯

草案共10章63條,對預備役人員領導管理體制、身份屬性和分類,以及預備役軍銜、選拔補充、教育培訓和晉升任用、日常管理、徵召、待遇保障、退出預備役、法律責任等方面制度作了全面規範。

(一)關於領導管理體制。一是根據中共中央和中央軍委關於預備役部隊調整改革有關精神,鮮明提出中央軍委統一領導預備役人員工作;二是針對預備役人員工作特點和實際需要,釐清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職責,明確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職責;三是搞好部隊與地方職責界面切分,壓實編有預備役人員的部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的預備役人員工作職責,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責任,形成軍隊主導、軍地協同、依法履責的工作新格局。

(二)關於身份屬性和分類。一是基於服預備役特點,對預備役人員作出定義,強化預備役人員兵役屬性和武裝力量身份特徵;二是貫徹預備役部隊調整改革部署,適應預備役人員隊伍專業化建設要求,將預備役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和預備役兵,構建起完備的預備役人員分類體系;三是明確預備役人員是預備役部隊的主體力量,是現役部隊兵員補充的重要來源,鮮明確立其在軍事力量體系中的定位,增強全社會對預備役人員的尊崇,激發公民服預備役的光榮感使命感。

(三)關於預備役軍銜。一是規定預備役軍銜是區分預備役人員等級、表明預備役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黨和國家給予預備役人員的地位和榮譽;二是銜接現役軍銜制度,設置預備役軍官軍銜、預備役軍士軍銜、預備役兵軍銜等級,明確按照軍種劃分種類,同時根據預備役部隊編制等級,規定預備役軍官軍銜最高為預備役大校;三是系統規範預備役軍銜的授予、晉升、保留和處置,充分體現預備役軍銜管理的嚴肅性,為制定配套法規提供依據。

(四)關於選拔補充。一是承接兵役法有關規定,從政治、身體、心理、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規範公民服預備役的基本條件,保證可選範圍既有廣泛性又有先進性,建好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蓄水池」;二是規定預備役人員主要從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退役軍人、專業技術人才和專業技能人才中選拔補充,保證部隊所需人員應選能選;三是明確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計劃由中央軍委確定,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會同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指導部隊、兵役機關實施,增強計劃的權威性和執行力,推動軍地有關部門和行業系統有效落實;四是確立按崗擇人、選賢任能的選人用人導向,細化選拔補充組織程序,建立部隊遴選和授銜任職、兵役機關組織體檢政考和辦理入役手續、相關單位支持配合的工作機制。

(五)關於教育培訓和晉升任用。一是貫徹「三位一體」新型軍事人才培養理念,堅持院校教育、訓練實踐、職業培訓相結合,構建預備役人員教育培訓體系,明確預備役人員晉升任用前根據需要接受相應教育培訓;二是適應預備役部隊整體作戰能力生成需要,規範軍事訓練和臨戰訓練,保證預備役人員有效履行使命任務;三是結合預備役人員服役特殊性,明確考核實施和結果運用辦法,充分發揮考核激勵作用;四是適應預備役人員隊伍「橫向補充為主、縱向晉升為輔」的更替特點,規範晉升任用,為表現優秀的預備役人員成長發展保留渠道,鼓勵長期穩定服預備役。

(六)關於日常管理。一是針對預備役人員高度分散、廣域分布、流動性強等實際,建立分散管理、人員召集、集中管理等制度,清晰界定部隊、兵役機關和相關單位管理責任,確保隊伍穩定、秩序正規;二是貫徹預備役部隊保持規定戰備狀態的要求,對預備役人員落實軍隊戰備工作規定作出原則規範,提高快速響應能力;三是規範預備役人員着裝要求,明確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服飾,切實提高預備役人員榮譽感和自豪感。

(七)關於徵召。一是承接戰時兵員動員有關規定,規範徵召的時機程序、職責任務和相關保障,壓緊壓實軍地各方和預備役人員責任,為預備役人員響應徵召提供必要條件;二是明確患嚴重疾病、家庭困難、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緩召情形,保證部隊集中統一和安全穩定,體現對預備役人員的關心關懷;三是規定轉服現役和解除徵召的權限、程序,為戰時快速補充兵員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保證戰後預備役人員回歸正常生產生活狀態。

(八)關於待遇保障。一是建立預備役人員服役津貼和任務津貼制度,實現平時養兵與戰時用兵有機統一;二是明確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險、撫恤等待遇,對女性預備役人員實施特別保護,解除後顧之憂;三是明確預備役人員及其工作單位享受相關優待、優惠和扶持政策,推動形成個人積極服預備役、單位傾力支持、社會普遍認同的良好氛圍;四是規範預備役人員舉行儀式情形和退出預備役後享有榮譽、待遇,弘揚犧牲奉獻精神,激發內生動力。

(九)關於退出預備役。一是規範預備役人員各銜級最低服預備役年限和最高服預備役年齡,雙向把控隊伍更替節奏,既保證預備役人員能夠履行基本兵役義務,又保證有充沛的體力精力履職盡責;二是明確安排退出預備役和不得退出預備役情形,對因客觀因素喪失服預備役條件的應退盡退、不具備退出條件的繼續服預備役,確保預備役部隊保持遂行任務能力;三是對因政治態度、履職能力、紀律作風等主觀因素不適合繼續服預備役的,取消預備役人員身份,維護服預備役嚴肅性,確保隊伍純潔鞏固。

(十)關於法律責任。一是承接兵役法有關規定,明確公民、預備役人員,以及國家機關、軍隊單位、編兵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二是規範處罰執行的實施主體、權限和程序,明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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