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關於《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制定機關: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 |
根據2011年3月25日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頒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廢止 |
(2010年12月27日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49號發布) |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現就《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文化部、商務部令第28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動畫音像製品租賃服務,無須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但應當於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持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經營地址、主要負責人情況等材料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其他事項參照《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執行。
三、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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