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於《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教〔2021〕203號 2021年10月9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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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教〔2021〕203號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精神,現就《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268號)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院所可從基本科研業務費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並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獎勵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標準由科研院所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
二、基本科研業務費結餘資金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要求統籌安排使用,不再收回。科研院所應當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並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
三、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支持青年科研人員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年度預算的50%。
四、科研院所主管部門和科研院所應當加強對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動態監管機制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範使用。
財政部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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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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