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令
2009 年 第 45 號
《關於〈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已經2009年7月1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和商務部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柳斌杰
商 務 部 部 長 陳德銘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關於《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現就《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8號)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執行。
四、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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