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有關事項說明的通知

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有關事項說明的通知
環人事〔2020〕23號
2020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生態環境部網站
環人事〔202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64號)有關要求,經國務院同意,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環人事〔2020〕14號,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為便於貫徹執行,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深刻理解《通知》《指導目錄》精神

《通知》《指導目錄》是落實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要求、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重要文件。在實施時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紮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切實解決生態環保領域多頭多層重複執法問題,嚴格規範文明執法。各地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對《指導目錄》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

二、明確《指導目錄》第32、33項執法職責

對《指導目錄》中第32、33項執法事項,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和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對「對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對太湖流域擅自占用規定的水域、灘地等行為的行政處罰」行使執法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三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上述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行使執法職責。

三、強化執法協調聯動

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釐清執法主體權責和執法邊界,積極探索建立兩部門協同聯動機制,強化共同關注領域的聯動執法,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數據執法監管機制,加強執法協同,降低執法成本,形成執法合力。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2020年4月2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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