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的說明

關於《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9年
關於《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說明

一、制定立法技術規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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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術規範包括法律的結構、形式、文體、修改和廢止的方法等方面的規則,是起草、修改法律需要掌握的具體操作標準。準確地運用立法技術規範,對保證立法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統一性,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立法工作成績卓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在法律體系中主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基本制定出來。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除了法律門類齊全外,還要求法律體系內部協調、結構嚴謹,法律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這就要求在立法過程中既需要科學、嚴密的框架設計,又要求條文表述儘量科學嚴謹,用語規範統一。

提高立法質量,始終是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統一的立法技術規範,為法律的起草、審議和修改提供技術層面的支撐,以利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法律草案,提高立法質量,也可以為下位法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導。在本規範的起草過程中,地方人大的同志也多次表達了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儘快制定立法技術規範的強烈願望。

二、工作思路和工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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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術規範研究的最終目標是制定較為科學、合理,系統、全面的《立法技術規範》。鑑於總結這方面積累的經驗需要一個過程,目前進行的立法技術規範研究,主要是針對在立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關法律結構、文字等技術層面的問題。這些規範應當是科學的、統一的,對立法工作具有一定指導意義,在立法中「管用、好用」。按照「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解決問題,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對立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帶有普遍性的、急需解決的和各方面意見又比較一致的問題先規定下來,成熟一批、推出一批、應用一批。對尚未取得共識或者目前還沒有研究清楚的問題,暫不規定,可繼續研究。

近年來,為適應立法工作需要,法工委專門組織力量對有關立法技術規範問題進行研究。從2007年底至今年8月,法工委委務會多次對立法技術規範進行專題討論,聽取了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法案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語言文字專家的意見,並邀請十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長期從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共同研究,選取了認識比較一致的問題作為《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這些立法技術規範是在總結我國30年立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同時也研究借鑑了一些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有益做法。這些規範從實踐中提煉出來,也還要經過實踐檢驗並在立法實踐中不斷補充和完善。

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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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以下簡稱技術規範)共包括28個規範,從內容上分為五個部分。

(一)關於法律結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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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範對法律的基本構件中較為重要的部分提出了規範要求。包括:(1)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列目錄,以及編、章、節的排序方式(技規範一·1)。(2)法律中定義條款、有關基本概念、專業術語等使用和表述(技術規範一·2)。(3)對新法施行(頒布)前相關法律行為、法律關係的效力以及對有關法律主體已經獲得的權利的承認、處理等過渡性條款的使用和表述(技術規範一·3)。(4)法律中關於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係條款的表述(技術規範一·4)

(二)關於法律條文表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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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範對法律條文中經常使用的有關表述作出了規範。包括:(1)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的表述(技術規範二·5)。(2)引用法律名稱的表述(技術規範二·6)。(3)適用其他法律、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以及優先適用本法幾種情況的表述(技術規範二·7)。(4)採用列舉「情形」或者「行為」的表述(技術規範二·8)。(5)引用法律條文中「項」的表述(技術規範二·9)。此外,還對部門的表述,數字、標點符號的使用等作了規範(技術規範二·10-12)

(三)關於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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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範對實踐中使用比較混亂,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義的一些法律常用詞語的使用作了規範(技術規範三·13-25)。

(四)關於法律修改形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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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法律的修改主要採用三種修改形式,即修正案、修改法律的決定和法律修訂。採用修正案形式的,目前只有憲法刑法,採用修改法律的決定形式的,占絕大多數,採用法律修訂形式的,近些年來逐漸增多。對於這三種形式,在文本表述方面,目前實踐中做法不盡一致。技術規範主要就修正案、修改法律的決定和法律修訂的文本製作、表述等問題作了規範(技術規範四·26-27)。

(五)關於法律廢止形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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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範對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廢止相關法律和單獨通過廢止相關法律的決定的表述作了規範(技術規範五·28)。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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