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草案)》的說明
← |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草案) | 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信春鷹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2年4月1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 |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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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委員長會議擬訂了《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我就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根據《決定》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的規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少數民族代表360名左右。考慮到十三屆以來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布情況變化不大,且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分配與十三屆相同。
二、在360名少數民族代表名額中,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產生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320名,滿足了55個少數民族均有代表的要求,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與十三屆相同,分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選舉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也不變。這320名代表名額分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與十三屆相同,包含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總數之中。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選少數民族代表14名,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26名。這40名代表名額必須確保分配給少數民族而不特定分配給某少數民族。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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