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關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關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9〕32號
2019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關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

企業

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按其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和《關於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2%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於2018年3月上市交易後提取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可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3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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