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
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 2000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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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禁止傳銷活動。各地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積極行動,嚴厲打擊,傳銷和各種變相傳銷活動很快被全面禁止。但近一個時期以來,一度沉寂的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又改頭換面在全國各地蔓延。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額回報為誘餌,採用各種欺詐手段矇騙群眾、聚斂錢財,給人民群眾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有的甚至發展成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幫會組織,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給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為進一步嚴厲打擊此類非法經營活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傳銷和假借「代理」、「專賣」、「消費聯盟」、「網絡倍增」、「加盟連鎖」、「動力營銷」、「滾動促銷」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非法經營活動。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予以積極配合。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取締;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按照司法程序對組織者依照《刑法》第225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
(二)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含服務,下同)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並以此獲取回報的;
(三)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的;
(四)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
(五)組織者利用後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
(六)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結合市場巡查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傳銷和變相傳銷苗頭、線索或接到的舉報,應及時處理,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認定、查處。對發現以「招聘」、「加盟」等欺騙手段將他人騙往異地,並誘導、脅迫其從事傳銷、變相傳銷活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異地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案件,依法查處或移送公安機關後,應將案件的有關材料移送當事人註冊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對該當事人的經營活動進行全面調查,如發現當事人有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應及時予以查處或通知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對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組織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開戶銀行在六個月內暫停其辦理結算業務,各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對涉嫌單位和組織者正常的費用開支和特殊資金需要,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後方可辦理結算。
五、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公通字〔2000〕54號)精神,依法嚴厲打擊以傳銷、變相傳銷形式進行非法經營、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民銀行依法取締傳銷、變相傳銷及非法集資的工作要給予大力支持;對移交的犯罪線索要認真受理並及時將查處情況反饋有關部門。
六、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流動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在辦理戶口登記和暫住證時要掌握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人員底數,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協助做好查處工作。對工作中發現利用出租房屋聚眾搞「家庭式」變相傳銷活動的,要堅決予以清理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取締工作。
七、對利用變相傳銷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由人民銀行進行認定,並依照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八、有關部門在堅決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非法經營活動的同時,要注意做好對一般參與群眾的教育疏導、宣傳和善後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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