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的緊急通知

關於嚴禁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的緊急通知
工商廣字〔2004〕第67號
2004年4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近一時期,一些單位和個人違反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假借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廣告,推銷商品和服務,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僅干擾了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而且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為了維護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對違法使用國家機關名義進行廣告宣傳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堅決制止這種違法活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含簡稱)。包括使用黨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名義,使用人大、政協的名義,使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名義,使用軍隊、武警的名義,以及使用其他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廣告。

  二、立即對本轄區內違法使用黨和國家機關名義發布廣告,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工作要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切實加大執法力度。要強化日常監管,對電視、報紙、廣播、期刊等大眾媒介加強監測,對印刷品廣告發布量較大的企業、重點場所和區域進行重點巡查,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響。

  三、加強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對企業營銷人員、廣告從業人員的法律培訓,以案說法,增強針對性,提高企業遵守廣告法律的自覺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將本通知精神告知有關企業,檢查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