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
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1年10月6日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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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5年4月17日 發布於國發〔1985〕57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 |
2001年10月6日《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決定廢止。 |
淫穢物品,毒害人們的思想,誘發犯罪,危害極大.為了保護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對各種淫穢物品必須嚴格查禁。為此,作如下規定:
一、對各種淫穢物品,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必須嚴格禁止進口、製作(包括複製)、販賣和傳播。
二、查禁淫穢物品的範圍是:具體描寫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淫蕩形象的錄像帶、錄音帶、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照片、圖畫、書籍、報刊、抄本,印有這類圖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藥、淫具。
三、查禁淫穢物品的工作,既要堅決、認真,又不要擴大範圍.夾雜淫穢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生理、醫學知識和其他自然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物品的範圍,不在查禁之列。
四、海關要加強進出口環節的查禁工作。凡攜帶、郵寄或走私入境的淫穢物品,由海關一律予以沒收,並可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情節嚴重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五、各地查禁淫穢物品的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公安、文化、教育、廣播電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分工,負責組織實施,並加強協作配合。
六、因工作需要進口的資料中,夾雜有淫穢內容的,如需要保留,應規定嚴格的借閱、使用制度,不許向無關人員擴散;如不需要保留,應上交公安部門處理。
七、涉外接待單位以及有關交通運輸單位,如果發現外來人員遺留淫穢物品,應集中上交公安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保存,更不准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擴散。
八、查獲的淫穢物品,除海關依法沒收的由海關按規定銷毀外,統交公安部門集中處理。
九、對於走私、製作、販賣、組織傳播淫穢物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未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對向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利用工作職務便利將沒收的淫穢物品傳播的,以及利用職權和所管理的設備複製或傳播淫穢物品的,應依法從嚴懲處。
十、對觀看淫穢錄像、電影、電視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對傳看、傳抄淫書、淫畫的,應予以批評教育,有實物的應交出實物;對屢教屢犯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分別由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廣播電視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制定。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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