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利比里亞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利比里亞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77年2月17日於蒙羅維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利比里亞共和國政府決定自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並互派大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堅決支持利比里亞共和國政府維護民族獨立和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事業。

利比里亞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兩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和合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塞拉利昂大使
宗克文
(簽字)

利比里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代理外交部長
西亞法·謝爾曼
(簽字)

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於蒙羅維亞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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