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旅行證的公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公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旅行證的公告
1999年9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外交部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自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件的一種。持上述護照和旅行證前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上述證件人員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此外,按照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也可辦理簽發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旅行證的有關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已開始通過外交或其他途徑向世界各國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樣本及有關說明材料,並希望各國和各地區積極考慮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旅行證持有者免辦簽證的待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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