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書籍、雜誌使用字體的原則規定
關於書籍、雜誌使用字體的原則規定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1955年12月12日 |
新聞出版總署決定廢止的第二批規章、規範性文件目錄 |
據我們了解,目前部分書籍和絕大多數雜誌都以小五號字和六號字排印正文,而小五號字和六號字字體很小,加以漢字筆劃繁複,閱讀起來極易使眼力疲勞,特別是粗通文字的工農群眾和年歲較長眼力衰退的人,更感費力,同時目前我國紙張、油墨的質量較差,印刷技術不夠精良,更易使字跡模糊,損傷眼力,降低閱讀效果。為了改善各出版機構對各類出版物字體的使用,以便利讀者閱讀,特作以下規定,希各出版機構遵照執行。
一、書籍使用字體的原則規定:
編輯(一)一般書籍排印正文所使用的字體,應不小於老五號字;供工農群眾閱讀的通俗讀物和兒童讀物,其正文應儘可能用小四號字或大於小四號字的字體排印。
(二)在書籍上,小五號字和五號長仿宋只限於用在引文、說明、目錄、圖表等處,但僅供查考的工具書如辭書、字典、手冊、資料索引、書目、圖表等,可用小五號字或五號長仿宋排印正文。
(三)六號字一般地不在書籍中使用,只有在書籍的註解、說明、圖表等處及少數工具書中可以酌量使用。
二、雜誌使用字體的原則規定:
編輯(一)除資料性的雜誌可使用小五號字排印外,一般雜誌應使用老五號字或大於老五號字的字體排印,小五號字只宜用於短文、補白、引文、說明、圖表、目錄、註解、索引等處,對於六號字的使用應有較嚴格的限制。
(二)兒童雜誌必須以小四號字或四號字排印為主。
三、報紙使用的字體,除農民報和兒童報一律不得用小五號字和六號字排印外,其餘暫不作規定。
編輯各出版機構在執行以上規定時,對於已在排印中的使用小五號字排印正文的書籍,一般不必改排,可照常出版,但過去出版的書籍如果重新排印時,應按新規定辦理。雜誌按以上規定變更字體,估計會增加篇幅,以致增加定價,給工作上帶來一些困難;為照顧這一情況,各雜誌出版單位可斟酌具體情況在1956年逐漸增加老五號字的比重,逐步按規定改進;與改進同時,應注意適當提高紙張利用率,改變過去版心太小,標題占行太多,可接排的未予接排等現象,以便在改用老五號字時不致增加太多的篇幅。農民報如果沒有老五號字銅模,應積極地購置。此外,各出版單位在紙張方面應注意選擇,對印製質量也應有較嚴格的要求,加強驗收制度,務使書籍、雜誌的字跡清楚,不傷目力。為了有效地保證印製質量,出版社與印刷廠的合同中應訂明質量要求與罰則,並嚴格執行。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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