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

本文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廢止。
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0年)

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

編輯

(1998年9月17日 法[1998]86號)

最近,我院民庭對外交部領事司來函提出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的幾個問題作了答覆,具體意見如下: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只要符合我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不應以中國公民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係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按上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我國與該國有司法協助條約的,人民法院應按條約中關於相互承認締約國法院判決的規定處理。

三、人民法院不受理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的外國公民要求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可告知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本國出具的經過公證和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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