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2018年4月10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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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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