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優化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通知

關於優化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通知
發改外資〔2021〕368號
2021年3月16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優化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通知

發改外資〔2021〕3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落實外商投資法,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提升外商投資服務水平,提高外商投資項目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便利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於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且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辦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放給省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

二、項目單位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確認書辦理申請,同時提供項目備案或核准文件、項目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的說明、用匯額、執行年限、進口設備清單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說明。

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等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適用的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項目投資總額以及用匯額等進行確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需要徵求意見或開展評估,對於符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項目按照統一格式(見附件1),在材料齊全後7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意見和評估時間)出具項目確認書,並附加蓋印章的進口設備清單。對於不符合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告知項目單位並進行說明。

四、項目單位憑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進口設備清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

五、對於已經確認的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項目投資總額、用匯額、執行年限、進口設備清單等主要事項的,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同意後出具變更文件,抄送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

六、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出具確認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將確認的項目詳細信息(包括項目確認書文號、項目代碼、項目統一編號、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項目單位、項目性質、項目內容、執行年限、投資總額和用匯額)回傳國家發展改革委。2021年底前可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或縱向網回傳,2022年起通過在線平台回傳。

七、在本通知之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出具項目確認書的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其尚未執行完後續批次設備進口的,項目單位憑確認意見及後續批次進口設備清單提出申請,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確認出具後續批次進口設備清單。此類項目如確需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項目投資總額、用匯額等主要事項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條執行。

八、項目單位應確保項目的建設內容、項目投資總額、用匯額、進口設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項目單位的違規行為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出具確認書,並儘快完善在線平台,抓緊依託在線平台實現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的線上申報、辦理、進度可查詢。同時,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確認書權限不得再行下放。

十、外商投資項目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做好工作銜接,加強對本通知的宣介,確保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要加強協調配合,對於產業條目適用存在爭議的,按照《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內外資鼓勵項目免稅確認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09〕290號)規定辦理。對於執行當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一、有關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確認辦理的其他事宜,繼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6〕316號)執行。對於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通知第六條要求進行信息回傳,無需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格式)

2.項目進口設備清單(格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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