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稅物流中心統計辦法的公告
關於保稅物流中心統計辦法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號 2021年1月7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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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稅物流中心統計辦法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號為加強保稅物流中心(以下簡稱物流中心)管理,準確反映物流中心進出貨物的實際流向流量,促進物流中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現就物流中心統計辦法公告如下:
一、物流中心與境外間的進出貨物
(一)除另有規定外,境外運入物流中心的貨物和物流中心運往境外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二)物流中心與境外間進出貨物的統計原始資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中,監管方式為「保稅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代碼「6033」)、「網購保稅」(代碼「1210」)以及「網購保稅A」(代碼「1239」);消費使用單位或者生產銷售單位為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其10位數海關註冊編碼第5位為「W」。
(三)海關按照消費使用單位或者生產銷售單位前5位對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進行分組統計,相關數據在《海關統計》月刊中公布。
二、物流中心與境內間的進出貨物
(一)除另有規定外,從境內(中心外,下同)運入物流中心的貨物和從物流中心運往境內的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實施海關單項統計。
(二)物流中心與境內間的非保稅間流轉貨物,其統計原始資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中,運輸方式為「物流中心」(代碼「W」);進出境關別應當填報物流中心所在海關名稱及代碼。
(三)海關按照進出境關別對物流中心與境內之間的非保稅間流轉貨物進行分組統計,相關數據不公布。
(四)物流中心與境內間的保稅間流轉貨物的統計原始資料為保稅核注清單,統計辦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執行,原按照收發貨人前5位分組統計的辦法同步停止。
(二)2018年至2020年的物流中心進出口數據將按照本辦法另行編制,並於2021年3月底前在海關門戶網站統計欄目公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1月7日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於保稅物流中心統計辦法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於保稅物流中心統計辦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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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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