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41號
2018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支持保險保障基金髮展,增強行業經營風險防範能力,現將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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