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國家文物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修改《國家文物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物人函〔2018〕347號
2018年4月16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文物局網站

關於修改《國家文物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憲法宣誓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物人函〔2018〕347號

機關各司室,各直屬單位:

經研究,對《國家文物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18年4月16日


國家文物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

憲法宣誓是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國家賦予職責的重要儀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文物局管理的幹部。

二、國家文物局任命的司、處級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已參加過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參加憲法宣誓。

三、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四、國家文物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儀式,由國家文物局主要負責同志或主要負責同志委託的負責同志監誓,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同志或受分管人事工作負責同志委託的人事司負責人主持。

五、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進行憲法宣誓時,着裝應當整潔、得體。

六、宣誓儀式一般採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國家文物局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採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後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領誓人由國家文物局人事司確定。

七、宣誓儀式公開舉行。

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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