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
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 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 2018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
生態環境部網站 |
生態環境部令
《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已於2018年4月28日經生態環境部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李干傑
2018年4月28日
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的部分內容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和第七條中的「環境保護部」修改為「生態環境部」。將第六條中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對項目類別、環評類別部分內容予以修改。修改內容見附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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