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
← | 上海合作組織憲章 | 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 2003年9月5日 |
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 |
2003年9月5日於塔什干簽署 |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根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會議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關於修改《上海合作組織憲章》(以下簡稱「憲章」)的決議,
訂立本議定書如下:
第一條
編輯將憲章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比什凱克市(吉爾吉斯共和國)」改為「塔什干(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
第二條
編輯本議定書需經簽署國批准並自保存國收到第四份批准書起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第三條
編輯本議定書是憲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議定書於二〇〇三年九月五日在塔什干市簽訂,正本一式一份,分別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
托卡耶夫(簽字) | 李肇星(簽字) |
吉爾吉斯共和國代表 | 俄羅斯聯邦代表 |
艾特瑪托夫(簽字) | 伊萬諾夫(簽字) |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
納扎羅夫(簽字) | 薩法耶夫(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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