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

服務貿易協議 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
2019年11月21日於香港
修訂協議二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0年/第12號
2019年11月21日在香港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協議正文 2020年第12號
附件:

  1.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務貿易協議》)的水平,深化內地[1]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服務貿易自由化,加強雙方經貿交流與合作,雙方決定,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作出如下修訂:

一、對《服務貿易協議》正文部分的修訂如下:

1.《服務貿易協議》第三章(義務及規定)第三條(義務)第一款修訂為:

「一、內地對香港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具體措施載於本協議附件1。對於本協議附件1表2所列明的具體承諾的實施,除執行本協議規定外,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服務貿易協議》第四章(商業存在)腳註6予以刪除。

3.《服務貿易協議》第五章(跨境服務)腳註7予以刪除。

4.《服務貿易協議》第六章(電信專章)第十一條(電信服務)和第七章(文化專章)第十二條(文化服務)予以刪除。

5.《服務貿易協議》第八章(特殊手續和信息要求)、第九章(投資便利化)和第十章(其他條款)依序重新編號為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依序重新編號為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6.《服務貿易協議》第七章(投資便利化)第十二條(投資便利化)(即原第九章第十四條)修訂為:

「一、為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內地同意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本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以下兩種情形除外:

(一)第四章第九條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金融機構的設立及變更按現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辦理;或

(二)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及變更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內地可依法對上述安排作出調整,進一步提高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便利化水平。」

二、進一步擴大內地對香港服務領域開放,對《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表1《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進行縮減和修訂,修訂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表1。在跨境服務領域內地對香港增加新的開放措施,對《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表2《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的修訂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表2。對《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表3《電信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和表4《文化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分別按照商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進行梳理,已併入本協議附件表1和表2中。本協議附件表1和表2分別取代《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表1和表2。

三、為明晰起見,《服務貿易協議》中未被本協議修訂的條款仍然有效並繼續實施,而其他條款將按原有條款繼續實施直至本協議實施為止。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起實施。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本協議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本協議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香港簽署。


  1. 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王炳南(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陳茂波(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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