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關於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9號

《關於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業經2007年12月6日農業部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長 孫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農業部決定對《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中的「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四年。」修改為:「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農藥名稱是指農藥的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農藥名稱登記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農藥的通用名稱和簡化通用名稱不得申請作為註冊商標。」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農藥臨時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一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對所受理的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續展申請,農業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續展,但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本決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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