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
環辦水體函〔2020〕52號
2020年2月1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

環辦水體函〔2020〕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有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一步加強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污水傳播擴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將其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抓緊抓實。進一步加強醫療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污染物排放等監督管理;主動加強與衛生健康、城鎮排水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健全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已發生疫情的地方,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督促接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衛生院等)、相關臨時隔離場所及研究機構,嚴格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參照《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環發〔2003〕197號)、《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HJ 2029-2013)和《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見附件)等有關要求,對污水和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對沒有醫療污水處理設施或污水處理能力未達到相關要求的醫院,應督促其參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及《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採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殺菌消毒。切實加強對醫療污水消毒情況的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污水排放。對隔離區要指導其對外排糞便和污水進行必要的殺菌消毒。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城鎮污水處理廠切實加強消毒工作,結合實際,採取投加消毒劑或臭氧、紫外線消毒等措施,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要求。

當前公共場所和家庭為防控疫情多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響生化處理單元正常運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各城鎮污水處理廠密切關注進水水質余氯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確保出水達標。

三、未發生疫情的地方,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密切關注疫情發展,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接納醫療污水的城鎮污水處理機構等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四、加大農村醫療污水處置的監管力度,指導督促衛生院(所)因地制宜採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專門的滅菌消毒,防止病毒通過醫療污水擴散。嚴格污水灌溉的環境管理,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醫療污水。

五、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做好水質監測,確保飲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加大對農貿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車站、機場、碼頭等重點場所污水收集處理的現場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排污,嚴防發生污染事故。

六、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處理、污染物排放信息發布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調度安排,及時準確統計報送當地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情況。要加強與衛生健康、城鎮排水、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信息共享,強化聯防聯控,嚴防疫情擴散蔓延,合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2月1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

(試行)

為了有效應對目前我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患者及治療過程產生污水對環境的污染,規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殺菌消毒要求,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適用於接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下簡稱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衛生院等)、相關臨時隔離場所以及研究機構等產生污水的處理。疫情期間,以上機構產生的污水應作為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進行管控,強化殺菌消毒,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等各項指標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地方有更嚴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從其規定。

一、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

(四)《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五)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

(六)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七)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HJ 2029-2013)

(八) 《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環發〔2003〕197號)

(九) 《「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環明傳〔2003〕3號)

(十) 《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2006)

(十一)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84-2008)

(十二) 《疫源地消毒總則》(GB 19193-2015)

二、總體要求

(一)加強分類管理,嚴防污染擴散

接收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衛生院等)以及相關單位產生的污水應加強殺菌消毒。對於已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強化工藝控制和運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達標排放;對於未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參照《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等,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禁止污水直接排放或處理未達標排放。不得將固體傳染性廢物、各種化學廢液棄置和傾倒排入下水道。

(二)強化消毒滅菌,控制病毒擴散

對於產生的污水最有效的消毒方法是投加消毒劑。目前消毒劑主要以強氧化劑為主,這些消毒劑的來源主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化學藥劑,另一類是產生消毒劑的設備。應根據不同情形選擇適用的消毒劑種類和消毒方式,保證達到消毒效果。

三、採用化學藥劑的消毒處理應急方案

(一)常用藥劑

醫院污水消毒常採用含氯消毒劑(如次氯酸鈉、漂白粉、漂白精、液氯等)消毒、過氧化物類消毒劑消毒(如過氧乙酸等)、臭氧消毒等措施。

(二)藥劑配製

所有化學藥劑的配製均要求用塑料容器和塑料工具。

(三)投藥技術

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應遵守《室外排水設計規範》要求。投放液氯用真空加氯機,並將投氯管出口淹沒在污水中,且應遵守《氯氣安全規程》要求;二氧化氯用二氧化氯發生器;次氯酸鈉用發生器或液體藥劑;臭氧用臭氧發生器。加藥設備至少為2套,1用1備。沒有條件時,也可以在污水入口處直接投加。各醫院污水處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優化消毒劑的投加點或投加量。

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且醫院污水排至地表水體時,應採取脫氯措施。採用臭氧消毒時,在工藝末端必須設置尾氣處理裝置,反應後排出的臭氧尾氣必須經過分解破壞,達到排放標準。

四、 採用專用設備的消毒處理應急方案

(一)污水量測算

國內市場上可提供的成套消毒劑製備設備主要是二氧化氯發生器和臭氧發生器,這些設備基本可以採用自動化操作方式,設備選型根據產生的污水量而定。污水量的計算方法包括按用水量計算法、按日均污水量和變化係數計算法等,計算公式和參數選擇參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執行。

(二)消毒劑投加量

1.消毒劑消毒

接收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衛生院等)以及相關單位,採用液氯、二氧化氯、氯酸鈉、漂白粉或漂白精消毒時,參考有效氯投加量為50mg/L。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小時,余氯量大於6.5mg/L(以游離氯計),糞大腸菌群數<100個/L。若因現有氯化消毒設施能力限制難以達到前述接觸時間要求,接觸時間為1.0小時的,余氯大於10mg/L(以游離氯計),參考有效氯投加量為80mg/L,糞大腸菌群數<100個/L;若接觸時間不足1.0小時的,投氯量與余氯還需適當加大。

2.臭氧消毒

採用臭氧消毒,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於20mg/L,接觸時間大於0.5小時,投加量大於50mg/L,大腸菌群去除率不小於99.99%,糞大腸菌群數<100個/L。

3.肺炎患者排泄物及污物消毒方法

應按照《疫源地消毒總則》相關要求消毒。

五、污泥處理處置要求

(一)污泥在貯泥池中進行消毒,貯泥池有效容積應不小於處理系統24小時產泥量,且不宜小於1m3。貯泥池內需採取攪拌措施,以利於污泥加藥消毒。

(二)應儘量避免進行與人體暴露的污泥脫水處理,儘可能採用離心脫水裝置。

(三)醫院污泥應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要求,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

(四)污泥清掏前應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表4的規定進行監測。

六、其他要求

(一)污水應急處理的其他技術要點,可參照《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相關要求。

(二)嚴格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對相關處理設施排出口和單位污水外排口開展水質監測和評價。

(三)以疫情暴發期集中收治區為重點,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的消毒工作,結合實際採取投加消毒劑或臭氧、紫外線消毒等措施,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對剩餘污泥採取必要的消毒措施,防止病毒擴散。

(四)污水應急處理中要加強污水處理站廢氣、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病原體在不同介質中轉移。

(五)位於室內的污水處理工程必須設有強制通風設備,並為工作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面罩、護目鏡、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六)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醫療污水處理單位可參考本方案及相關標準規範,因地制宜確定疫情期間醫療污水應急處理的具體要求。

抄送: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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