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貫徹落實《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做好貫徹落實《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監督二〔2018〕72號 2018年8月17日 發布機關:國資委 |
國資委網站 |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關於做好貫徹落實《中央企業違規經營
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於2018年8月30日正式施行。為進一步推動《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責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明確要求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嚴格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是國資委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要求,完善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舉措。各中央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好《實施辦法》,站在夯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的高度,深刻理解責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方面的作用,將貫徹落實《實施辦法》作為推進依法治企的抓手,不斷提高經營投資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水平,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責任追究工作,將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體系作為提升合規經營水平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抓手來落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配強配實工作力量,並做好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協同配合。要加強對所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工作機制。各中央企業要按照《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於2018年9月30日前將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相應職能部門或機構的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見附件)報告國資委。
三、加快建立完善企業責任追究制度
各中央企業要按照《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抓緊制定修改本企業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配套文件,細化責任追究的範圍、依據、損失標準、啟動機制、程序、方式和職責,督促指導所屬企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不斷提高責任追究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保障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範有序。請各中央企業於2018年12月31日前將本企業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報送國資委備案。
四、加強責任追究工作報告機制建設
按照《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及時掌握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以及責任追究工作情況,各中央企業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報告機制,及時發現處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對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和重大資產損失或損失風險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國資委「一事一報告」,同時定期匯總報告年度責任追究工作情況,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五、強化責任追究工作教育懲治建設作用
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因地制宜地開展對《實施辦法》和企業責任追究制度的宣傳培訓,確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了解掌握有關規定要求,為促進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凝聚共識,營造良好氛圍和工作環境。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案件,及時總結和通報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同時,舉一反三,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長效機制,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中央企業在執行《實施辦法》過程中對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報告國資委。
聯繫人及電話:國資委監督二局 邵兵 64470452
監督三局 閆世棟 64471900
附件:責任追究工作職能部門或機構情況表.xls
國資委
2018年8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