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 發改運行〔2020〕1183號 2020年7月18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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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應急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能源局、民航局、知識產權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信廳(經信委、經信廳、經信局、工信局)、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各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出台階段性、有針對性的減稅降費措施,緩解企業經營困難,有力促進了全面復工復產和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為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好《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各項降成本重點任務,幫助企業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衝擊、渡過難關,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部際聯席會議2020年將重點組織落實好7個方面23項任務。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繼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鞏固、增強、提升、暢通」方針,鞏固和拓展減稅降費成效,階段性政策與制度性安排相結合,把減稅降費政策落到企業,助力市場主體紓困發展。
二、落實好既定減稅降費政策
(一)落實稅收減免政策。將減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徵公共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娛樂、文化體育等服務增值稅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今年年底。允許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至明年繳納。對除「兩高一資」外所有未按名義稅率退稅的出口產品全部實現足額退稅。
(二)落實相關收費基金減免政策。落實好今年以來出台的減免民航發展基金、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費等政策。
(三)降低企業寬帶和專線平均資費。主要針對企業實施互聯網接入寬帶和專線降費,並重點向中小企業和製造業傾斜,整體上實現企業寬帶和專線平均資費降低15%。
(四)堅決整治涉企違規收費。完善收費監管制度,建立治理違規涉企收費成效評估機制。堅決防止違規徵稅收費,重點排查「過頭稅費」等問題,嚴肅追責問責。部署開展全國涉企收費專項治理,嚴查各類涉企亂收費行為,建立完善亂收費投訴舉報查處機制,加大整治力度。
三、強化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力度
(五)暢通金融和實體經濟傳導渠道。繼續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靈活運用降准、公開市場操作、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做好3000億元抗疫專項再貸款、5000億元再貸款再貼現資金和新增的1萬億元普惠性再貸款再貼現額度的政策銜接。加強監管,防止資金「空轉」套利。
(六)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推動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批量擔保貸款合作,實現2020年新增再擔保業務規模4000億元目標。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2020年全年對小微企業減半收取融資擔保、再擔保費,將綜合融資擔保費率逐步降至1%以下,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擔保費補貼機制。支持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降低擔保費率,確保政策性農擔業務擔保費率不超過0.8%,政策性扶貧項目不超過0.5%。進一步提高支小支農業務占比。
(七)注重發揮定向工具作用。延長中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至明年3月底,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應延盡延,對其他困難企業貸款協商延期。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大型商業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要高於40%。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製造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長期融資,加大對外向型企業、服務業企業和勞動密集型行業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八)完善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融資工具。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貸款利率下行。鼓勵銀行大幅增加小微企業信用貸、首貸、無還本續貸,大力推廣「信易貸」模式和「銀稅互動」,推出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支持企業擴大債券融資,發展股權融資。大力發展供應鏈金融,探索推進用銀行保函、保險等方式繳納保證金。
(九)切實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各地財政部門要按規定撥付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優惠貸款貼息資金,切實提高使用效率。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提高業務辦理效率,逐步減少、取消反擔保要求。鼓勵銀行合理讓利,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
四、持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放寬市場准入和經營限制。修訂和發布《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放寬市場准入試點,持續破除市場准入隱性壁壘。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使更多領域的外商投資能夠享受稅收等有關優惠政策。放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場所限制,便利各類創業者註冊經營、及時享受扶持政策。有序放開新能源汽車代工生產,推動自檢自證,實行品牌授權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向符合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放許可證電子證書。各地不得干預連鎖企業依法申請和享受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政策。
(十一)優化政府服務業務流程。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形成政府服務事項目錄清單,逐項優化辦理流程、辦理要件和時限要求。深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跨部門聯合監管。適時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深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積極推進多證合一、多審合一、多檢合一。
(十二)加強數字技術應用。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推動更多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做到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簡化助企紓困政策手續,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按照先試點後推廣的原則,推進各部門、各級政府間基礎公共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整合,加大開放力度。加快實現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十三)降低政策遵從成本。在研究制定政策過程中,避免隨意制定加重企業負擔的「隱性」條款,持續推進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防止出現「一刀切」,避免過快提高標準導致企業應對失措。
五、努力降低企業用工和房租負擔
(十四)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免徵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至年底。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
(十五)實施援企穩崗返還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適當提高穩崗返還比例,重點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長期吸納就業人數多的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大的企業。各地要優化經辦流程,創新經辦模式,多採用「免申即享」。利用大數據平台加強用工需求供需對接、信息引導。
(十六)緩解房屋租金壓力。減免國有房產租金,鼓勵各類業主減免或緩收房租。對實際減免租金的出租人,鼓勵金融機構視需要給予適當信貸支持。穩定房屋租賃市場,建立健全房屋租賃糾紛調處機制。
六、繼續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十七)繼續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到戶電價5%至年底。全面完成第二監管周期省級和區域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指導各地落實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開展電價改革相關政策跟蹤評估。擴大電力市場化交易規模。
(十八)完善科學合理用能管理。制定科學合理的「十四五」能耗總量控制指標,完善考核制度和用能權交易制度。避免和糾正「一刀切」的去煤化政策。指導各地清理規範天然氣管道收費,嚴格成本監審。指導各地根據需要,採取上下游聯動方式,儘可能降低非居民用氣成本。
(十九)合理增加供應降低用地成本。改革土地管理方式,賦予省級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權,盤活存量土地;合併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合併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准。加快落實跨地區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探索全國性的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加強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實現用地跟着項目走;合理增加工業項目用地、物流用地;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
七、推進物流降本增效
(二十)降低物流稅費成本。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全面推廣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回購經營性普通收費公路收費權,對車輛實行免費通行。精簡鐵路貨運雜費項目,降低運雜費遲交金收費標準,嚴格落實取消貨物運輸變更手續費。減半徵收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降低港口、檢驗檢疫等收費。
(二十一)積極推進運輸結構調整。加快推進大宗貨物運輸公轉鐵、公轉水。大力發展多式聯運,加快樞紐場站、集疏運通道和鐵路專用線建設,推進運輸裝備標準化升級改造。紮實推進國家物流樞紐建設,推動構建「通道+樞紐+網絡」的物流運行體系。鼓勵5G、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在物流領域應用,促進物流業和製造、金融、旅遊、商務等產業融合發展。
(二十二)提高物流運行效率。優化政務辦事流程,推進通關便利化,優化大件運輸跨省並聯許可服務。繼續推進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發展,持續推動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深化鐵路市場化改革。多措並舉恢復我國際貨運能力,優化中歐班列運輸組織,推進「中轉集散」,支持客運飛機執飛貨運運輸。
八、激勵企業內部挖潛
(二十三)引導企業創新管理挖潛增效。支持企業通過模式創新、研發創新、管理創新,提高成果轉化率和附加值。鼓勵企業主動適應市場變化,發揮主觀能動性,加快轉型升級。依靠科技進步、技術創新,加大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物聯網融合應用,向智能化、集約化、精細化轉變。
請有關方面加強會商,做好政策銜接,強化政策宣傳和解讀,紮實推進降成本各項政策落地見效,着力穩住市場主體。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將繼續加強梳理和推廣好的經驗、做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2020年7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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