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免徵革命老根據地社隊企業工商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於免徵革命老根據地社隊企業工商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79年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

   國務院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日國發(1978)250號文件批轉財政部關於減輕農村稅收負擔問題的報告後,關於免徵革命老根據地社隊企業工商所得稅問題,各地對劃定革命老根據地的標準和劃分免徵工商所得稅的標準,即對什麼經濟條件的社、隊才免徵工商所得稅兩個問題,不斷來電話來函請示。現經國務院批准,對這兩個問題的劃分標準通知如下:

  (一)劃定革命老根據地的標準。革命老根據地包括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根據地和抗日根據地。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根據地的劃定標準:曾經有黨的組織,有革命武裝,發動了群眾,進行了打土豪、分田地、分糧食、牲畜等運動,主要是建立了工農政權並進行了武裝鬥爭,堅持半年以上時間。

   抗日根據地的劃定標準:曾經有黨的組織、有革命武裝、發動了群眾、進行了減租減息運動,主要是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權並進行了武裝鬥爭,堅持一年以上時間。

   劃定革命老根據地應以生產大隊為單位,如果一個公社內,屬於革命老根據地的生產大隊超過半數,這個公社可算作革命老根據地公社。

  (二)劃定免徵工商所得稅的標準。按照第(一)條標準所劃定的革命老根據地,按公社或大隊為單位計算,其社員1978年每人平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社、隊,自1979年起,免徵其企業工商所得稅五年。

  (三)請將上述(一)、(二)項標準劃定的大隊數、人口數、耕地數及分屬的縣、公社數(縣列名稱),分別統計,於今年七月底以前報民政部和財政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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