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若干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
關於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若干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 制定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 1985年02月01日 |
(中共中央組織部1985年2月1日印發) |
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是黨的根本制度。健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制度,對加強黨的建設,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提高黨的戰鬥力,促進四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保證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有關指示,對於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代表名額及比例
編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400至700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300至400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700至900人。
省轄市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400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400至600人。
自治州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500人。
直轄市的區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400人。
縣(旗、市)、自治縣和省轄市的區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400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500人左右。
代表的人選,應注意先進性和廣泛性。要儘量減少與人代會代表的交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省轄市、直轄市的區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各級領導幹部一般應占70%左右,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一般應占20%左右,各條戰線的先進模範人物一般應占8%左右。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代表一般應占2%左右。婦女代表一般不少於20%。少數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年齡在50歲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於50%。縣(旗、市)、自治縣和省轄市的區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各級領導幹部一般應占60%左右,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一般應占20%左右,各條戰線的先進人物一般應占18%左右。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代表一般應占2%左右。婦女代表一般不少於20%。少數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年齡在45歲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於50%。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代表分配以及各方面代表的比例,由同級黨委參照本規定的限額,按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二、代表的產生
編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轄黨組織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也可召開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上級黨委派出的代表機關,不能召開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這些機關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可由所在直屬機關黨組織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黨組不能召開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這些單位及其直屬企事業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可採取不同辦法。有的參加直屬機關黨委召開的黨代表大會;有的參加所在地方黨委召開的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有的可以將代表名額直接分配到直屬企事業,由企事業黨委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代表候選人名單,可由黨組織或選舉人提出,經過充分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喪失工作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同志不要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在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出缺時,可由原選舉單位補選。
三、代表資格的審查
編輯審查代表資格的權力屬於黨代表大會。
黨代表大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代表資格的審查工作。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人選,由上屆黨委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大會預備會議舉手表決通過。
為了給代表大會審查代表資格作好準備,在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各級黨委可責成有關部門,對代表進行初步審查,如發現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手續或代表不符合代表資格的,應及時建議原選舉單位撤換。原選舉單位來不及或不同意撤換時,應提交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意見,交代表大會審查決定。對暫時查不清的,代表大會閉會後仍可責成有關部門繼續審查,如確有問題、不夠代表資格的,要作出取消代表資格的決定。撤銷代表資格,要經原選舉單位決定,並報上級黨委批准。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有關部門對代表選舉和代表資格初步審查情況後,進行正式審查,然後向大會報告,提請大會審查通過。
四、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任務
編輯代表大會正式舉行前,由上屆黨委主持召開大會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
1 通過大會主席團和大會秘書長名單。
2 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名單。
3 通過代表大會議程。
4 通過有關確認事項。
五、代表大會主席團的產生及其任務
編輯代表大會設主席團。大會主席團由上屆黨委或各代表團提名,經代表醞釀討論,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預備會議舉手表決通過。
大會設秘書長1人,大會主席團設常務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主席團常務委員,由上屆黨委提名。秘書長的產生,在大會預備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主席團常務委員的產生,在大會秘書長主持的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
大會執行主席分別由大會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
大會主席團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凡是有關會議的重大問題,都要經過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它的主要任務:
1 按照大會議程主持會議。
2 組織大會的報告和討論。
3 主持大會的選舉工作。
4 組織討論通過大會的決議。
六、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名額
編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名額,一般為60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50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80人左右。
自治州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名額,一般為20至30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40人左右。
省轄市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名額,一般為40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30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50人左右。
直轄市的區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一般為20至40人。
縣(旗、市)、自治縣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名額,一般為20至30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40人左右。
省轄市的區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一般為20至30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的候補委員一般占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20%左右;州、市、縣、省轄市的區黨委的候補委員一般占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15%左右。
委員、候補委員的安排,要注意年齡、知識、專業結構。應注意有熟悉經濟、文教、科技等各方面的人參加;要有一定數量的女同志。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中,少數民族要占適當比例。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參照本規定的限額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委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40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30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50人左右。
中央規定設顧問委員會的省轄市顧問委員會委員名額20至30人。
八、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
編輯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35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20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50人左右。
自治州、省轄市和直轄市的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15至30人。
縣(旗、市)、自治縣、省轄市的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10至15人。
九、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編輯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黨委或由代表團提名,經代表醞釀討論,大會主席團集中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提交大會選舉產生。
候選人不限於本屆代表大會的代表。
黨的委員會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經同級黨委全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黨委備案。
十、黨的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名額
編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一般為11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9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13人,個別省、市不超過15人。書記1人;副書記一般為4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3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5人。
自治州黨委常委,一般為7至11人。書記1人,副書記2至3人。
省轄市黨委常委,一般為7至11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13人。書記1人,副書記2至4人。
直轄市的區黨委常委,一般為7至11人。書記1人,副書記2至3人。
縣(旗、市)、自治縣、省轄市的區委常委,一般為7至9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11人。書記1人,副書記2至3人。
十一、顧問委員會常委、主任、副主任名額
編輯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常委,一般9至15人。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中央規定設顧問委員會的省轄市顧問委員會常委,一般為7至11人。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十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名額
編輯省和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一般為7至9人。書記1人,副書記2至3人。
省轄市、自治州、直轄市的區、縣(旗、市)、自治縣和省轄市的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一般為5至7人。書記1人,副書記1至2人。
十三、黨的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顧問委員會常委、主任、副主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編輯黨的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顧問委員會常委、主任、副主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分別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黨的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次全體會議,由代表大會主席團各委託一位委員主持。
十四、選舉辦法
編輯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選舉的具體形式有兩種:一是採用預選辦法。大會主席團根據上屆黨委或代表團的意見,提出與應選人數相等的候選人參考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主席團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預選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進行預選。主席團常委會根據預選結果提出正式候選人名單,經主席團審議提交各代表團討論通過後,進行大會正式選舉。二是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選舉時,提出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於應選人數的20%左右。
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對候選人的基本情況,要向選舉人進行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各種質詢,要作出負責的答覆。
候選人名單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黨委的正式委員候選人落選,列入候補委員候選人選舉。
黨的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顧問委員會常委、主任、副主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的選舉,由上屆黨委提出候選人名單,分別經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
選舉所收回的票數,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
大會設總監票人、監票人,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監票人數由大會主席團確定,監票人由各代表團推選。總監票人由主席團確定,由大會通過。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在監票人領導下進行工作。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人、計票人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選舉結果,當選人得票必須超過到會選舉人數的半數。如果得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多於應選名額時,則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人數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候選人中誰當選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得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重新選舉產生。得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接近應選名額,經大會主席團醞釀,並徵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進行選舉。
當選的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分別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黨的委員會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黨的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顧問委員會常委、主任、副主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分別按上級黨委批准的排列名次排列。
十五、報批手續
編輯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都要按照黨章規定按期召開黨代表大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的,必須經上一級黨委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召開代表大會以前,應將黨代表大會召開時間、代表名額、選舉辦法,下屆黨的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名額,報上級黨委批准;委員、候補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預備名單,經上級黨委原則同意後,方可召開代表大會。候選人預備名單是對選舉結果的一種希望,它在最後是否有效,要由選舉的結果決定。選舉結果,委員、候補委員報上級黨委備案。常委、書記、副書記、主任、副主任,報上級黨委批准。
十六、對破壞選舉者的制裁
編輯為了保證黨員或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進行選舉過程中,絕不允許搞派別活動和非組織活動,絕不允許虛報選票數、追查選票,絕不允許進行壓制、報復等行為。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應及時嚴肅處理。對有破壞選舉行為的人,要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處分。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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