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94號
2018年9月1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在運用社保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對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權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

三、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徵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通知發布前發生的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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