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做好規範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全面做好規範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組通字〔2003〕14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03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鐵道部、民航總局政治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

黨的十六大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徽黨旗。」為了落實黨章的要求,全面做好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的規範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過多種形式,深入宣傳十六大把黨徽黨旗寫入黨章的重要意義,宣傳規範黨徽黨旗工作的重要性及有關規定,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切實增強黨的意識,自覺使用規範的黨徽黨旗,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

二、按規定配備和使用規範的黨徽黨旗。原有黨徽黨旗凡不符合中辦發〔1996〕25號文件規定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要按照「一個支部一面旗,一個黨委一枚徽」的要求,研究提出配備規範的黨徽黨旗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和年度配備計劃,原則上要在兩年內實現全面規範的要求。

三、為了保證黨徽黨旗的產品質量、降低生產製作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維護黨徽黨旗的嚴肅性,黨徽黨旗及相關產品要嚴格按照組通字〔1996〕49號和工商辦字〔1997〕第180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由我部指定企業生產製作,由組織系統內部供應銷售,其他企業和個人一律不得生產、製作和銷售黨徽黨旗及相關產品。各級組織部門在開展這一工作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四、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要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黨徽黨旗生產、銷售工作的監管。對非法生產、銷售黨徽黨旗製品的企業和違反規定購買非定點企業產品的黨組織和個人,要按照中辦發〔1996〕25號和工商辦字〔1997〕第180號文件精神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各級黨組織要按照規定使用黨徽黨旗,並妥善保管。黨員去世後,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同意,可以在其遺體或骨灰盒上覆蓋黨旗,但黨旗不得隨遺體火化或隨骨灰盒掩埋。

六、請將本地區(系統)的工作方案和今年的配備計劃在6月底前報我部。以後的年度配備計劃請在當年3月底之前報我部,並請認真做好有關組織工作。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03年4月29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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