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的令
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的令 海關總署令第253號 2021年11月19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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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
(2021年11月19日海關總署令第253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報關單位的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報關單位,是指按照本規定在海關備案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
第三條 報關單位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辦理報關業務。
第四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申請備案的,應當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請備案的,還應當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已辦理報關單位備案的,其符合前款條件的分支機構也可以申請報關單位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報關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向海關提交《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見附件)。
第六條 下列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應當辦理臨時備案:
(一)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二)少量貨樣進出境的單位;
(三)國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組織機構;
(四)接受捐贈、禮品、國際援助或者對外實施捐贈、國際援助的單位;
(五)其他可以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單位。
辦理臨時備案的,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並隨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證明材料。
第七條 經審核,備案材料齊全,符合報關單位備案要求的,海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備案信息應當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進行公布。
報關單位要求提供紙質備案證明的,海關應當提供。
第八條 報關單位備案長期有效。
臨時備案有效期為1年,屆滿後可以重新申請備案。
第九條 報關單位名稱、市場主體類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人員等《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載明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報關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變更。
報關單位因遷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關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變更後的海關申請變更。
第十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終止的;
(二)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銷或者撤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失效的;
(四)臨時備案單位喪失主體資格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註銷的情形。
報關單位已在海關備案註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應當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報關單位未按照前兩款規定辦理備案註銷手續的,海關發現後應當依法註銷。
第十一條 報關單位備案註銷前,應當辦結海關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報關單位在辦理備案、變更和註銷時,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且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海關可以對報關單位備案情況進行監督和實地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報關單位報送有關材料。報關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四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關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報關單位名稱、市場主體類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人員等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的;
(二)向海關提交的備案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關監督和實地檢查的。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2015年2月15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1號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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