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

關於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
2019年3月1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作出修改,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修改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現將已取消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事項予以公布,並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67號修改)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予以更新。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全面落實取消「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要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統,在信息系統升級前,要輔以手工操作方式確保申報納稅事項辦理順暢,不得以信息系統不支持為由延緩取消事項落地;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切實加強對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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