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1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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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編輯(中共中央組織部1981年9月1日印發 中組發〔1981〕19號)
幾年來,隨着形勢的發展,政策的落實,國際交往的增多,歸僑、僑眷、港澳同胞親屬中的共產黨員,因私事申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也相繼增加,這是一種正常現象。對於黨員因私事出境的審查批准工作,1957年1月23日中央組織部雖曾作過規定,但因時隔多年,情況有了很大變化,有些內容需要作相應的改變。關於申請出境的審批問題,1978年6月29日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外交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放寬和改進歸僑、僑眷出境審批的意見》,1980年2月25日公安部、外交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又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出境審批工作的通知》。共產黨員因私事要求出境,除按照上述兩個文件中的規定,進行辦理外,對黨員的審批手續和出境後黨籍的處理等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審批手續。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產黨員,必須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和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以公安部門為主,與同級黨委組織部共同商議(黨員領導幹部要按幹部管理範圍報批),經審查同意後,由公安部門辦理出境手續。
黨員自費出國留學,應與出境辦理私事有所不同,他們的出國審批手續,可按照國務院1981年1月14日國發13號文件《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執行。
二、黨員出境以前,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對他們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他們熱愛祖國,關心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在國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任何活動。臨時請假出境的黨員,應按期返回工作崗位。對出境定居的黨員,要教育他們,積極參加華僑愛國統一戰線的活動。
三、出境後,黨員組織關係的處理辦法:
(1)短期請假出國或去港澳探親辦理私事者,他們的黨員組織關係,仍保留在原單位(農村黨員,保留在公社黨委)。
(2)自費出國留學者,在他們學成回國之前,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
(3)對於出國或去港澳長期定居的黨員,在他們出境以後,即停止黨籍,基層黨組織可將他們的黨員組織關係和檔案材料一併轉移到縣或相當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4)黨員出境超過假期(含續假)一年以上未歸者,他們的黨員組織關係和檔案材料也要轉到縣或相當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5)黨員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黨的,可以按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6)經批准出境定居的預備黨員,不再辦理轉正手續,其預備黨員資格,也不再保留。
四、出境回來後,要求恢復黨員組織生活或解決黨籍的,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黨員如期回國,應及時向原單位黨組織匯報出境期間的情況。黨組織也要主動關心了解他們在外的情況和表現。如無問題,即可恢復其黨員組織生活。
黨員超過假期回國,本人要向黨組織申述理由,經過審查,如理由正當,又無問題者,也可恢復其黨員組織生活。
無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錯誤,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要給予適當處分,待本人有了認識時,也可恢復其黨員組織生活。
無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國者,一般不能恢復組織生活,應按自行脫黨處理。如發現有嚴重問題者,經審查,情況屬實,要嚴肅處理,有的要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2)經批准已出境定居的黨員,若干年後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決其黨籍問題時,由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向本人說明,因他們長期脫離黨的生活,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回國後表現好,可以重新入黨。如有特殊理由,認為可以恢復其黨籍者,要由縣或相當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審查,報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批准。
(3)自費出國留學的黨員,學成回國後,經過了解,證明在國外確無問題,可以恢復黨員組織生活。如果是預備黨員,在國外學習期間表現良好,可以按期轉正。
五、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黨員,因私事申請出境,要按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過去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牴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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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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