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口貨物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出口貨物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6]84號 1996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一些地方反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第五條「供貨企業在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徵收程序過於繁雜,不便於實際操作。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經研究,現就出口貨物計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供貨企業在向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銷售出口產品時,以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上述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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