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版反映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的攝影畫冊的規定
關於出版反映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的攝影畫冊的規定 新出圖〔95〕215號 1995年3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
文件 |
自1990年以來,中央宣傳部和新聞出版署就出版黨和國家領導人著作以及反映他們工作和生活情況的圖書,先後頒發了一系列文件規定,其中對出版反映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的攝影畫冊,也提出了原則要求。從總體看,執行情況比較好,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畫冊不按規定報批選題,內容編寫不夠嚴肅,照片選擇不夠得當,沒有註明資料來源,裝幀印製質量較低。讀者對此有意見,社會影響不好。為了切實加強對這類圖書的管理,保證質量,經中央辦公廳和中央宣傳部審核同意,現就出版反映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的攝影畫冊問題,重申和補充規定如下:
一、重申嚴格執行《關於對描寫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出版物加強管理的規定》(中宣發文〔1990〕5號、〔90〕新出圖字551號)、《關於發表和出版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作品的補充規定》(中宣發文〔1993〕5號)。
二、反映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的攝影畫冊包括:攝影類的影集、活頁圖片集、掛曆、年曆畫、年畫、裝飾畫、圖片等。
三、反映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的攝影畫冊限由人民出版社、人民美術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央黨史出版社、文物出版社、長城出版社、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浙江人民美術出版社根據各自的分工安排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上述出版社在安排出版這類圖書時(其所收照片不論是已經公開發表或未公開發表過的),必須嚴格執行送審制度。上述中央部委出版社,須將選題和稿件報主管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署審批;上述地方出版社,須將選題和稿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並提出意見,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新聞出版署在審批過程中,必要時可視情況分別轉請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和軍事科學院等部門協助審核。這類圖書所採用的攝影照片一律須註明作者和來源。
凡出版反映健在的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的攝影畫冊,還必須徵得本人同意。
四、嚴禁用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照片作廣告或變相作廣告。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將按照中宣發文〔1990〕5號、〔90〕新出圖字55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嚴肅查處。
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解放軍總政治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抄報:中央宣傳思想工作領導小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抄送: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新華書店總店、全國各出版社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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