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應急管理部 國家醫保局 中國殘聯

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中兜底性、基礎性的制度安排。為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力度,進一步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現就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實現救助資源統籌銜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切實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線。

二、合理確定低收入人口範圍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低收入人口的認定,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的家庭,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界定、核查範圍和核算方法以及認定程序等,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相關規定執行,對家庭中已實現就業的人員,在核算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且醫療、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超過當地規定比例的家庭,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具體認定辦法和程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三、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各級民政部門要充分依託「金民工程」全國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及各級已有系統平台建設基礎,逐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完善數據錄入、數據共享、監測預警、數字監督、轉辦推送等基本功能,儘快實現覆蓋全國、統籌城鄉、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對低收入人口開展常態化監測預警;深化拓展功能應用,科學設置預警指標,為快速預警、精準救助、綜合幫扶提供支撐。民政部門要通過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為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鄉村振興)、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分層分類開展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各相關單位原則上要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及時將救助幫扶信息反饋給民政部門,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避免救助遺漏或重複救助。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各地民政部門要以縣(市、區、旗)為單位,通過申請人自主申報、入戶走訪、數據比對等方式,採集轄區內低收入人口相關數據信息並逐級上傳,加強數據共享,做到定期更新、動態調整、不斷完善。要暢通申報渠道,優化流程,方便申請人自主申報。要提高源頭數據採集、核查、錄入的準確性,確保信息完整、真實可靠。

(三)加強動態監測。各地要充分發揮「大數據比對+鐵腳板摸排」作用,線上線下相結合,及時、主動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加強線上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各級民政部門要將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數據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掌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記失業人員、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加強線下核查,縣級民政部門要依託基層力量,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幹部、村(社區)組織工作人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社會工作者等經常性走訪困難群眾,發現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並將變化情況錄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委託社會力量開展困難群眾家庭狀況隨訪、協助申請等工作。各地對已納入社會救助範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是否還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難;對未納入社會救助範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發現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告知相關救助政策,按規定及時啟動救助程序。

(四)分類處置預警信息。各地民政部門發現社會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儘快按規定落實或商請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落實救助政策;發現低收入人口未納入社會救助範圍但可能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根據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將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處理;發現困難情形複雜的,可適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發現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核查或商請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核查有關情況,對符合終止條件的按規定終止救助。

四、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各地要根據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難程度和困難類型,分層分類提供常態化救助幫扶。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同時按照現行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給予針對性幫扶措施,切實防止規模性返貧。

(一)紮實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相應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基本生活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完善專項社會救助

1.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其他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定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大病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按規定給予相應醫療救助。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2.教育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規定採取發放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以及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通過配租公租房或發放租賃補貼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通過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優先給予住房救助。

4.就業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落實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通過產業發展、勞務輸出、車間吸納、以工代賑等方式進行就業幫扶,引導就業救助對象積極就業。

5.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政策給予相應救助;加強與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

(三)加強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人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在急難發生地按規定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時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後補充說明情況。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作用,及時化解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四)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積極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推動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

(五)做好其他救助幫扶。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可根據當地救助政策給予取暖補貼、殯葬費用減免等救助幫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

(六)鼓勵開展慈善幫扶。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開展慈善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開展慈善幫扶活動。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機制,在政策、對象、信息、資源等方面進行救助需求與慈善供給的匹配對接,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樣化救助幫扶。

五、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各地要落實主體責任,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措施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困難人員的認定辦法、程序和救助幫扶標準、措施等。深入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等做法,進一步提高社會救助可及性、便捷性。

(二)落實部門責任。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主動作為,協同配合、齊抓共管,打通數據壁壘、加強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鼓勵引導更多困難群眾通過勤勞改善生活,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相關工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教育救助、就業救助、住房救助、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等相關工作。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相關工作。殘聯組織協同做好殘疾人救助幫扶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救助需求等因素,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監管,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杜絕「人情保」、「關係保」,嚴查優親厚友、騙取套取等行為,確保資金真正用到困難群眾身上。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人員應當按規定如實申報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於問責,激勵基層幹部擔當作為,切實兜牢基本民生底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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