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央屬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央屬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文物保發〔2023〕31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23年10月8日 |
為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所屬和管理使用不可移動文物(以下簡稱「央屬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編輯(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創新央屬文物保護管理機制,全面加強央屬文物保護利用,提升央屬文物保護管理的系統性、科學性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謀劃。將央屬文物保護利用與黨中央重要決策部署相結合,與國家重大戰略相結合,與首都功能核心區建設相結合,與「十四五」文物事業發展重點任務相結合,統籌謀劃,系統推進。
——堅持保護第一。摸清央屬文物資源家底,嚴守文物安全紅線。統籌做好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和周邊保護、單點保護和集群保護,消除重大險情,有效遏制文物病害,做好央屬文物周邊環境控制,維護央屬文物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
——堅持分工協作。深化央屬文物保護管理改革,將權屬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優化文物保護項目管理體制,堅持中央統籌、部門負責、屬地監管,落實央屬文物權屬單位與管理使用單位保護責任,中央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加強指導監督。
——堅持以人為本。正確處理央屬文物保護、國家政務、文化展示、參觀遊覽、經營服務等方面的關係,合理確定央屬文物使用功能,提高央屬文物開放利用水平。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努力發揮央屬文物社會服務功能。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形成較為完備、動態更新的央屬文物目錄,推動一批重要央屬文物提升保護級別。完善央屬文物項目計劃和方案管理機制,加強央屬文物搶救性保護、預防性保護和安全防護,實施一批重點項目。
到2030年,央屬文物保護管理體制機制更加完善,以首都功能核心區為代表的央屬文物保護利用取得重大進展,保存狀況明顯改善,使用功能更加優化,為中央政務活動提供更有力支撐。
到2035年,央屬文物系統性保護得到全面加強,管理水平與管理能力顯著提升,價值挖掘更加深入,闡釋展示、開放利用水平進一步提高,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的作用顯著增強,為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更高水平服務。
二、主要任務
編輯(一)健全央屬文物資源管理機制
1.摸清資源底數。通過開展文物普查、專項資源調查,摸清央屬文物的數量、分布、級別、保存現狀、權屬單位與管理使用單位等,完善央屬文物目錄,並實行動態更新。
2.核定保護級別。對相關調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行政部門應依法及時開展認定、登記和公布工作,其中價值重要的,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家文物局將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3.加強資源資產管理。央屬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按照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要求,加強央屬文物資源資產登錄和清查、核算、保護利用、信息化管理和資產報告,完整反映央屬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國家文物局建立央屬文物資源數據庫,以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重點,推進相關文物信息高清數據採集、展示利用、開放共享。
(二)提升央屬文物系統性保護水平
4.落實保護責任。央屬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履行文物保護法定責任,將文物保護利用作為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文物保護管理,依法依規組織實施文物規劃編制、保護修繕、保養維護、展示利用等各項工作。由多家單位共同管理使用的央屬文物,應落實各單位使用部分的文物保護管理責任。如涉及文物整體保護,應建立協商機制,確定牽頭單位、工作分工。
5.推進系統性保護。央屬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加強文物日常養護,開展巡查、檢修、監測等預防性保護,全面改善央屬文物保存狀況。對存在重大險情、重大隱患的央屬文物,開展搶救性保護。開展文物建築保護研究,加強央屬文物保護、展示利用、國家政務、開放服務等方面的銜接,強化本體保護和風貌管控。
6.提高安全防護能力。央屬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健全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加強日常安全巡查檢查、值班值守、安全隱患整改、安全防護設施運行維護等工作,增強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置能力,確保文物安全。對央屬文物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確定防護對象和等級,完善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
(三)完善文物保護項目管理機制
7.優化項目審核流程。央屬文物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管理使用單位組織編制文物保護項目方案,直接報國家文物局審批。央屬文物中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組織編制文物保護項目計劃書,每年由文物管理使用單位的中央主管單位匯總報送至國家文物局;項目計劃獲國家文物局批覆後,管理使用單位組織編制文物保護項目方案,依法報送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審批;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根據年度項目計劃批覆意見,嚴格把關,做好文物保護項目方案審批工作。
8.科學編制項目預算。央屬文物保護項目方案獲得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後,管理使用單位應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統籌考慮文物本體保護、安全防護要求和年度資金需求,科學規範編制項目預算。對同一文物保護單位的項目,應在項目預算編制和年度預算申請上加強協同。符合條件的文物保護項目可申請中央財政資金預算,申報時應事先將文物保護項目實施方案報國家文物局核准。要健全適應文物保護規律、職責清晰、注重效率的預算管理機制,建立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庫,逐步完善項目支出標準和預算編制規範,為項目預算編制提供指引。
9.依法組織項目實施。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文物建築保護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編制要求、古建築修繕項目施工規程等做好施工,確保項目質量和人員、文物安全。支持採取設計施工一體化方式,選擇專業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的保護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負責文物保護工程的組織實施與全程管理。文物保護項目竣工後,管理使用單位應根據文物保護項目驗收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報請相關文物行政部門開展項目驗收。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做好央屬文物保護工程全流程指導、監督、管理。
(四)推動央屬文物有效利用
10.鼓勵優化使用功能。中央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業文物資源特點,統籌謀劃、指導做好文物利用。管理使用單位應根據文物價值、建築規模、空間特點等,以公益性、社會性為導向,合理確定文物使用功能,功能可參照但不限於文化展示、辦公、參觀遊覽、社區服務等,首都功能核心區央屬文物應優先考慮中央政務、國家禮儀、文化展示、革命教育、參觀遊覽等功能。
11.加大開放服務力度。鼓勵具備開放條件的央屬文物對公眾開放,可結合使用功能採取全面開放或有限空間、有限時段開放,管理使用單位應根據文物建築開放、文物保護單位開放服務等有關要求明確開放區域、時段、內容和方式,做好開放服務。文物建築開放使用應堅持最小干預原則,不得損壞文物建築、影響文物價值,相關建設項目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相應報批程序。
12.加強價值研究闡釋。鼓勵管理使用單位加強文物價值發掘和綜合研究,利用文物本體、附屬建築、所在院落等相關空間開展專題展陳,展示文物價值內涵與時代精神、相關歷史事件與歷史人物、行業發展歷程與重要成就等,普及文化知識、宣傳文物價值,講好文物故事、行業故事。
三、保障措施
編輯國家文物局負責做好央屬文物保護頂層設計、統籌規劃,加強對央屬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的檢查監督,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加大對央屬文物的監管力度,對轄區內央屬文物保護工程建立台賬,開展工程檢查,掌握工程進展。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落實屬地文物監督管理職責,對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及時開展檢查、指導與監管。
財政部會同國家文物局制定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指導督促中央主管部門加快項目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中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央屬文物專項調查、項目申報、經費申請等工作,加強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指導。央屬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負責落實保護責任,推進系統性保護,提升安全防護能力。拓展社會力量參與路徑,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參與央屬文物保護、管理與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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